在刑事诉讼法的复杂且动态的格局中,形式和保障的正确遵守对于确保“公正审判”至关重要。每一项行为,每一个阶段,都由明确的规则规定,违反这些规则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缺陷,即无效。最近,最高法院在2025年7月9日作出(2025年7月25日存档)的第27444号判决中,就一个具有重大实践和理论意义的问题作出了裁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之四项规定的预防性讯问的遗漏性质和可主张期限。
该判决由D. A. G.博士主持,P. G. A. R.博士担任报告人,处理了B. M.被告人的案件,其上诉被那不勒斯自由法院驳回。最高法院借此机会精确地界定了特定无效的法律制度,为法律从业者以及最终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导。
该判决的焦点围绕《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之四项展开。该条款旨在加强辩护保障,规定在申请人身强制措施之前,检察官必须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除非有例外情况。目的是允许被调查人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申请提出之前,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说法并进行辩护。
遗漏此类预防性讯问,是对辩护权这一我国法律体系基石的严重侵犯,该权利受到《宪法》第24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保障。最高法院被要求确定此类遗漏的后果,尤其是,在何种期限内以及以何种方式可以主张此种缺陷。
本判决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阐明了这一特定违规行为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完整的判决要旨:
在程序无效方面,在规定必须进行的情况下,遗漏《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之四项规定的事先讯问,构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c项所指的所谓“中间性无效”,该无效可以在复审法院首次提出主张,或者即使在事后保障性讯问(在中间阶段进行)中未被当事人提出异议,也可以由复审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然而,该无效不能在上述程序阶段之后首次提出主张。
这项裁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院将遗漏预防性讯问定性为《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c项所指的“中间性无效”。但“中间性无效”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我们的诉讼体系中,无效根据其严重程度以及可主张和可补正的制度,分为绝对无效、中间性无效和相对无效。中间性无效是指那些虽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得到补正(如相对无效),但也不能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等级都可被审查(如绝对无效)的无效。
最高法院规定,此类无效可以在复审法院首次提出主张。这是主张违规行为的关键时刻。不仅如此,即使辩护方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复审法院也可以自行审查,即主动审查。这是一个重要的开放性规定,强调了缺陷的严重性以及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关注。
判决澄清的一个基本方面是,即使在事后保障性讯问(《刑事诉讼法》第294条规定在执行强制措施后进行的讯问)中未被当事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复审阶段主张该无效。这避免了由于疏忽或对缺陷的即时了解不足而永久性地丧失主张自己权利的可能性。然而,该判决设定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限制:此种无效不能在复审阶段之后首次提出主张。这意味着,一旦超过该阶段,主张遗漏预防性讯问的可能性将被排除。
这项判决的实际后果对于所有面临刑事诉讼的人,特别是对于辩护律师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这项决定有助于更好地界定辩护保障的范围,在诉讼的及时性要求与确保被调查人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必要性之间取得平衡。
最高法院2025年第27444号判决是刑事诉讼无效领域的重要澄清。它证实了司法机关在确保充分遵守保护辩护权的规定方面的承诺,同时也为这些缺陷的可主张性设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理解中间性无效的性质及其主张期限,对于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以及任何卷入刑事诉讼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在处理这些敏感的程序性问题时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可能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