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公共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动态,尤其是在公共服务供应或特许经营方面。在此背景下,司法判例被要求界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和法律确定性。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即 2025 年 7 月 10 日第 28655 号判决,就《刑法典》第 356 条规定的公共供应欺诈罪提供了重要澄清,明确了何时此类犯罪可以针对公共服务特许经营的个人进行定罪。
《刑法典》第 356 条旨在处罚那些在执行供应合同或承担公共服务时,通过欺诈行为改变物品或工程的质量或数量,或未按约定方式执行的行为。这项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共行政部门在合同和对社会至关重要的服务正确执行方面的利益。传统上,司法判例将此罪名解释为要求欺诈行为直接损害签订合同的公共行政部门,该部门被视为供应或服务的接收者。
导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涉及一家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公司(C. I. N.),该公司被指控在直接为公众谋取利益的活动中存在违约行为。热那亚自由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 日作出的裁决随后被上诉。核心问题是确定这些违约行为,尽管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是否可以构成公共供应欺诈罪,考虑到活动的最终直接受益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行政部门,而是用户。
公共供应欺诈罪,根据《刑法典》第 356 条的规定,不能针对公共服务特许经营的个人定罪,因为该罪名要求供应的直接接收者是签订合同的公共行政部门。
这条摘自最高法院第 28655/2025 号判决(审判长 F. G.,报告员 D. G. P.)的判决要旨至关重要。它明确无误地澄清,要构成《刑法典》第 356 条规定的犯罪,公共行政部门必须是供应的“直接接收者”。换句话说,如果特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涉及一项服务或活动,其最终利益直接面向公众,而不是直接面向作为供应“消费者”的公共行政部门本身,那么就不能指控公共供应欺诈罪。法院重申了先前判决中已表达的原则(参见第 6 庭,2020 年第 28130 号),巩固了该规定旨在保护直接受损的公共行政部门的财产或职能利益,而不是笼统地保护因公共服务不善而可能受损的社会利益的观点。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共服务特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将不受惩罚。相反,该裁决强调了对事实进行正确法律定性的必要性。特许经营者的欺诈或违约行为实际上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产生合同或赔偿责任。具体而言:
这种解释确保了《刑法典》第 356 条不会被广泛适用于那些尽管存在问题但并不属于其特定理由的情况。起诉方 P.M. N. L. 现在必须面对要求更严格定性的司法判例。
最高法院第 28655/2025 号判决,由 F. G. 审判,D. G. P. 报告,代表了对公共供应欺诈罪解释的一个确定点。法院重申,该犯罪要求公共行政部门是供应的直接接收者,从而在直接影响公共机构的违约行为与那些尽管严重但主要影响服务使用者之间划定了明确界限。这一区分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和保护经济运营商及行政部门本身至关重要,要求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中,对非法行为的定性更加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