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没收与第三方债权:最高法院就确定日期(第 26367/2025 号判决)作出澄清

财产预防措施经常与第三方权利的保护相交织。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3 日第 26367 号判决就预防性没收中查明扣押前债权的“确定日期”提供了澄清。这对从业者以及任何涉及财产被剥夺措施程序的人来说,都是一项关键决定。

财产预防措施的背景

预防措施,例如意大利第 159/2011 号法令(反黑手党法典)所规范的没收,旨在剥夺被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的财产。然而,保护善意第三方对被没收财产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在此,“确定日期”的概念,根据意大利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52 条的规定,对于此类债权在程序中的可对抗性至关重要。

“确定日期”与第 26367/2025 号判决:判例中的明灯

该判决由 A. E. 主持,G. E. A. 担任报告员,重点关注“确定日期”债权的核实。指定法官在审查第三方债权时,必须进行严格分析。最高法院驳回了 P. T. 对圣玛丽亚卡普亚韦泰雷法院判决的上诉,重申了一个核心原则:

在财产预防措施方面,指定法官在审查第三方对预防性没收标的财产的债权时,为了查明根据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第 52 条,债权具有扣押前的确定日期,必须考虑民法典第 2704 条所规定的所有情况,因此,不仅要考虑典型事实,例如注册或在公共契约中复制,还要考虑所有那些不被该条款预见但能够确定文件形成日期的事实。(在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为了使发票的内容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由收件人接受,至少是通过默示行为,并且必须在会计账簿中注明,同时法院在评估后者时保留自由裁量权)。

这一判决具有启发性。民法典第 2704 条列出了为私人书面文件赋予确定日期的几种方式。最高法院澄清说,法官不应仅限于“典型事实”,而应考虑任何能够以同等确定性证明文件早于扣押日期的事实。这扩大了证明的可能性,同时保持了高标准的确定性。

对于发票和会计账簿,法院提供了具体指导:

  • 发票必须由收件人接受,即使是通过默示行为。
  • 必须在会计账簿中正确记录(民法典第 2709 条和第 2710 条)。

即使有这些要素,法官在评估账簿的可靠性时仍保留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欺诈或串通。

实际影响与第三方保护

该判决具有重大意义。对于第三方债权人来说,这是关于证据的明确指南:仅仅出示发票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证明其已被接受并已在会计账簿中正确记录。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该判决证实了对文件进行深入而非形式化分析的必要性,在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与保护善意第三方权利之间取得平衡,这与之前的判例(例如 2022 年第 22618 号)一致。

结论

第 26367/2025 号判决是财产预防措施领域的重要一环。法院重申了民法典第 2704 条的重要性,并就债权“确定日期”的查明提供了指导,在打击非法财产的必要性与保护善意第三方之间取得了平衡。其适用将需要仔细的司法评估,以促进法律确定性并打击滥用行为。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