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损害赔偿:最高法院通过第 27422/2025 号判决明确《刑法典》第 322-quater 条的限制

贪污罪(《刑法典》第 314 条)是针对公共行政部门的一项严重犯罪。除了刑事处罚外,损害赔偿问题也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布的第 27422 号判决,就《刑法典》第 322-quater 条规定的金钱赔偿的适用提供了关键澄清,尤其是在损害已得到全额赔偿的情况下。

贪污罪、金钱赔偿与不当得利禁令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侵占其职务范围内的财产或金钱。 《刑法典》第 322-quater 条规定了具有赔偿目的的“金钱赔偿”。然而,其适用必须始终遵守不当得利禁令原则,这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石。

第 27422/2025 号判决:核心原则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在 M. F. S. 被告的案件中,部分撤销了之前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就金钱赔偿的强制性问题确立了一个明确的立场。法院澄清,如果被告在判决时已经赔偿了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则无需进行此类赔偿。

关于贪污罪,如果判决时发现被告已赔偿了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则《刑法典》第 322-quater 条规定的金钱赔偿不予适用,因为需要避免与不当得利禁令相冲突。

这意味着,如果贪污罪造成的损害在判决前已得到全额赔偿,则不适用《刑法典》第 322-quater 条规定的额外金钱赔偿。原因很明确:防止对同一损害进行双重赔偿,这将为受害方或国家带来不当利益,违反了不当得利原则。

反思与实际问题

最高法院因此平衡了惩罚性需求与公平原则。损害赔偿是法律体系积极评估的要素,避免了赔偿性处罚的重复。需要考虑的关键方面包括:

  • 赔偿必须发生在“判决时”。
  • 赔偿的完整性是排除义务的关键。
  • 不当得利禁令(《民法典》第 2041 条)是指导原则。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7422 号判决巩固了一项关键的判例。通过在损害已赔偿的情况下排除《刑法典》第 322-quater 条规定的金钱赔偿,保护了不当得利禁令。这对法律从业者来说是一个重要信号,它重视赔偿行为并确保了意大利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