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而迷人的刑事诉讼法世界中,无效性是一个关键方面,能够深刻影响审判的结果。提出这些主张的及时性通常是决定性的。在此问题上,最高法院通过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判决,即 2025 年 4 月 30 日(2025 年 7 月 14 日存档)的第 25745 号判决,由主席 F. G. 和报告员 T. D. 签署,驳回了被告 A. G. 对那不勒斯上诉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该决定为可扣除一类特定无效性的限制提供了基本澄清:即因未完整传输一审程序文件而导致的无效性。
最高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和第 180 条所规定的所谓“中间制度无效性”。这些是程序性缺陷,虽然它们不是绝对的(因此可以在审判的任何阶段和等级中提出),但它们也不是相对的(即,如果未立即提出则可治愈)。特别是,本案侧重于上诉法院未完整收到一审程序文件时发生的无效性,这是确保二审充分知情和合法审判的基本要求,如《刑事诉讼法》第 590 条所规定。
文件传输的缺失可能会损害辩护权和上诉审判的正确形成。然而,与所有无效性一样,这些也有一个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否则它们将变得无关紧要。正是这个限制,最高法院已经设定了一个明确的界限。
本判决及其最高原则,巩固了一个已经确立但值得法律从业者持续关注的原则。法院裁定:
在上诉方面,因未将一审程序文件完整传输至上诉法院而产生的中间制度无效性,不得在上诉法院作出该无效性发生期间的终审判决后提出异议,因此,不得在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时首次提出。
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如果在上诉审判期间发生了由于一审文件不完整或未传输而导致的无效性,被告或其辩护方有义务在上诉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提出异议。如果他们当时没有这样做,他们将失去在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时首次提出该问题的机会。事实上,最高法院不能成为第一个审查和裁定本应在先前阶段提出异议的无效性的法院。这一原则旨在确保程序稳定并防止易于发现的缺陷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