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刑法处理了预防性措施和犯罪再犯危险的敏感问题。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7 日第 24964 号判决中,就公职犯罪的再犯危险提供了根本性的解释,明确了即使对于已被停职的公职人员,这种风险何时仍然存在。
人身预防性措施旨在防止新的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第 1 款 c 项将“犯罪再犯危险”确定为关键前提。在针对公共行政部门的犯罪中,通常与滥用职权有关,问题在于停职是否会自动消除这种危险。最高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4964 号判决(庭长 D. S. P.,报告员 T. D.)中驳回了一项上诉,确立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原则。判决的最高指示明确指出:
在涉及公职犯罪的案件中,即使对于与行政部门存在组织关系但已被停职的人员,也可以认定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第 1 款 c 项所述的再犯危险,前提是必须提供充分且合乎逻辑的理由,说明停职的无效性,并结合具体事实情况,以证明上述人员在身份转变为不再相关人员,从而成为由其他具备所需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自身犯罪的共犯后,可能再次实施类似犯罪行为。
这项决定至关重要:停职并不能自动消除再犯危险。法官必须提供“充分且合乎逻辑的理由”,基于“具体事实情况”,表明犯罪行为“可能再次发生”。法院引入了“身份转变”的概念:前雇员即使不能直接实施自身犯罪,也可以作为“共犯”为其他有资格的人员提供协助。过去的经验和知识可以用于非法目的。
危险持续存在的条件包括:
2025 年第 24964 号判决是打击腐败和公职犯罪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巩固。它强调,再犯危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要根据个人实际重复非法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在不同角色或通过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下,进行仔细评估。这项裁决要求法律从业者进行深入分析和严格论证,重申司法系统在预防犯罪和保护公共利益完整性方面的承诺,同时保持预防与个人保障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