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缺席被告的传唤:最高法院判决 19043/2025 中的绝对无效和辩护权

在刑法复杂的格局中,正当程序原则和辩护权具有至关重要的重要性。最微妙且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情况之一是所谓的“缺席审判”,即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21 日的第 19043 号判决中,就错误地被宣布为逃犯并由公派辩护人代理的被告的传唤令送达无效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该裁决重申了被告实际了解诉讼程序的核心地位,这是保护其权利不可或缺的壁垒。

缺席审判和逃犯宣告:微妙的平衡

《刑事诉讼法》(CPP)规定,即使被告缺席,审判也可以进行,前提是已查明其了解诉讼程序或其自愿逃避诉讼。逃犯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6 条进行规范,当被告自愿逃避羁押、居家监禁或安全措施时构成。宣告逃犯具有重大后果,包括可以将法律文件送达公派辩护人。然而,如果程序应用不严格,很容易侵犯辩护权。正如一贯的判例所强调的,并且现在被第 19043/2025 号判决重申的那样,关键问题是查明被告逃避审判的实际意愿,尤其是他是否了解针对他的诉讼程序的存在。

第 19043/2025 号判决的最高指示:关于绝对无效的一盏明灯

最高法院在第 19043/2025 号判决中,确立了一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符合旨在确保辩护权充分性的既定判例。该判决的最高指示实际上规定:

在缺席审判方面,对被错误宣告为逃犯并由公派辩护人代理的被告的传唤令送达,如果未能查明他们之间实际建立专业关系,也没有其他表明被告实际了解诉讼程序的证据,则该送达无效,且具有绝对无效性,可在审判的任何阶段和任何级别提出。

这一裁决清晰明了,具有颠覆性。最高法院,由 S. Dovere 博士担任主席,E. Serrao 博士担任报告员,撤销了莱切上诉法院 2024 年 2 月 16 日对 M. I. 被告的判决,无需发回重审。该决定基于一个不可避免的前提:在错误宣告逃犯的情况下,向公派辩护人送达法律文件仅在有证据表明被告实际了解诉讼程序时才有效。公派辩护人与被告之间缺乏专业关系,加上缺乏证明其了解审判的其他证据,使得送达无效并存在绝对无效性。这意味着这种缺陷可以在审判的任何阶段和任何级别提出异议,其后果是整个审判可能被宣布无效。

实际影响和法律依据

第 19043/2025 号判决符合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判例的导向,这些判例长期以来一直强调scientia criminis(了解指控)和vocatio in ius(传唤出庭)对于审判的合法性的重要性。在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中,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 420-bis 条,该条规定了缺席审判及其条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179 条,该条列出了绝对无效的情况及其严重的程序后果。绝对无效是可能导致程序行为无效的最严重缺陷,因为它无法修复,并且可以在审判的任何阶段和任何级别由法院主动提出,甚至在最高法院也是如此。最高法院的决定基于一个基本原则:

  • **辩护权的保护:** 确保被告充分了解指控并有机会进行辩护是我国体制的基石,也得到了《宪法》第 24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CEDU)第 6 条的承认。
  • **举证责任:** 控方有责任证明,尽管被告被宣告为逃犯,但他实际上了解诉讼程序。仅向公派辩护人送达法律文件是不够的,除非有其他证据支持。
  • **无效的条件:** 当错误宣告逃犯、向公派辩护人送达法律文件以及被告之间缺乏实际专业关系或证明其了解诉讼程序的其他证据同时存在时,即构成无效。

这项判决引用了重要的先例,如最高法院 2021 年第 22752 号和 2020 年第 23948 号判决,强调了对合法进行缺席审判的条件进行仔细审查的必要性,以避免司法变成缺乏实质性保障的纯粹形式。

结论:呼吁谨慎和保障

最高法院第 19043/2025 号判决对所有法律从业者发出了重要的警告。它加强了对送达程序进行严格遵守以及仔细评估被告身份的必要性,尤其是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确保公平审判的保障,基于被告对事实的充分了解,不能为了效率或未经具体证据支持的推定而牺牲。对于 M. I. 被告,以及所有可能处于类似情况的人来说,这项裁决是辩护权和实质合法性的一场胜利,重申了刑事审判要公正,就必须始终确保个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在他似乎无法找到的情况下。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