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每一次的司法判决都为界定正义的边界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做出了贡献。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 19 日的判决书第 17826 号(2025 年 5 月 12 日存档)中,就证据保全和辩护调查期间证人行使不回答的权利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一决定深刻影响了辩护策略和预审法官(GIP)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充分理解判决的范围,有必要回顾意大利刑事诉讼的两个基石:辩护调查和证据保全。辩护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c.p.p.)第 391-bis 条规定,允许辩护方收集有利于被告或嫌疑人的证据,包括通过询问知情人士。然而,这些询问可能会与被询问者在我们法律体系中的基本保障——沉默权发生冲突。
证据保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92 条规定,是“固定”证据的关键工具,这些证据由于其性质,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不再可用或发生变化。它允许在审判前阶段,在法官的监督和对抗原则的保障下,收集证据。本判决关注的正是能否通过证据保全程序,重新询问那些在辩护调查中选择不回答的人。
最高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是,预审法官驳回证据保全申请的裁定是否构成“异常性”。一项诉讼行为被认为是“异常的”,当它虽然形式上属于诉讼体系,但由于其内容或产生的效果而脱离了该体系,导致诉讼停滞或对基本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压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律没有为该特定类型的行为规定上诉,该裁定也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中,被告 C. C. 通过其辩护律师,请求佩鲁贾法院的预审法官进行证据保全,以询问那些在辩护调查期间行使了不回答权利的人。预审法官驳回了该请求,辩护方以该裁定“异常”为由提出了上诉。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由 P. R. 主持,P. E. 担任报告员,宣布上诉不可受理,并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以下是总结该决定的判决要旨:
预审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91-bis 条第 11 款的规定,驳回要求通过证据保全程序对在辩护调查期间行使了不回答权利的人进行证词或询问的申请,该裁定不构成异常,因为它没有导致诉讼停滞,也没有脱离诉讼体系,而是将决定申请是否成立的权力留给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一判决要旨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澄清说,预审法官的拒绝不能被视为异常,原因如下。首先,它没有导致“诉讼停滞”,即不会导致诉讼程序不可逆转地停止。诉讼可以继续,证据最终可以在审判中收集。其次,该裁定并没有“脱离诉讼体系”,而是完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 391-bis 条第 11 款和第 392 条第 1 款赋予了预审法官在评估证据保全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法官必须仔细评估该请求是否基于实际需求,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提前收集证据的条件。
因此,预审法官的决定并非任意行为,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评估结果,该评估考虑了多种因素,包括:
一个人在辩护调查期间行使了不回答的权利,并不自动意味着辩护方有权获得证据保全。预审法官必须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评估尽管先前沉默,但在该特定阶段是否有真实且紧迫的必要收集该证词。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7826 号判决书为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点。它重申了预审法官在处理证据保全申请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地位,尤其是在涉及已行使沉默权的主体时。并非所有预审法官的拒绝都可以以“异常”为由提起上诉;有必要证明该裁定确实脱离了诉讼体系或导致了不可逆转的停滞。
对辩护方而言,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保全的请求必须特别有说服力,并基于不可重复性或证据真实性受到损害的客观理由,而不仅仅是想克服证人先前的沉默。这一判决有助于更好地界定辩护保障与有效且不滥用诉讼工具的需求之间的界限,重申了意大利刑事诉讼中各方权利与法官控制权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