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预防措施复杂的背景下,保护第三方债权人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布的第 19468 号判决,为扣押前债权的可对抗性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并为第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以及与司法管理的动态设定了严格的框架。
财产预防措施(第 159/2011 号法令,“反黑手党法”)是剥夺有组织犯罪非法财产的工具。扣押和没收旨在恢复合法性。被限制的财产通常是活跃的企业,其管理委托给司法管理人,以保护其价值并确保其连续性,同时保护合法的经济关系。
第 19468/2025 号判决处理了第三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法院规定,第三方不能仅凭被扣押企业账簿中的债权存在来主张权利,即使这些记录是反复出现的,并且公司被授权继续经营。原因是《民法典》第 2709 条不适用。保护财产完整性的需求优先于内部记录真实性的推定。
关于财产预防措施,第三方债权人为了使其在扣押前发生的债权对抗程序,必须提供其权利的证明,即使该权利已在被限制的企业账簿中记录,并且在经授权的公司管理期间反复入账(根据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41 条第 1 款之六),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 2709 条的规定不适用。(在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被授权继续公司业务的司法管理,除了涉及基本商业关系和持续性关系的情况外(分别由上述法令第 54-bis 条和第 56 条规定),对于在管理开始之前产生的借贷关系仍然是第三方。)
对于第三方而言,举证责任是繁重的,需要外部文件。债权必须有客观且可验证的证据支持,例如:
最高法院澄清,即使司法管理人被授权继续经营(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41 条第 1 款之六),其相对于先前存在的借贷关系仍然是“第三方”。这可以防止潜在的虚假债权损害措施的有效性。
然而,法院承认存在例外情况(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54-bis 条和第 56 条)。这些规定要求承认基本商业关系和持续性关系,以防止措施阻碍企业的合法经济活动,同时保护善意第三方。司法管理人可能被要求承认并履行先前的义务,但始终要遵守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 19468/2025 号判决重申了在财产预防措施背景下进行严格管理的必要性。对于债权人来说,信息很明确:仅仅在账簿中记录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强有力且明确的外部文件来证明权利的产生和有效性。对于法律从业者和企业而言,这项裁决强调了进行深入尽职调查以及进行无可挑剔的合同和文件管理的重要性,以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商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