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其多方面要求持续关注的不仅是定罪阶段,更重要的是执行阶段。正是在这个通常复杂且具有实际意义的阶段,出现了对公正正确适用至关重要的问题。最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涉及执行法官的管辖权,特别是当某人需要对多项已决判决负责时。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2 月 20 日(存档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的第 10787 号判决书中,就这一敏感问题提供了关键的澄清,精确地界定了其在撤销刑事判决令方面的管辖权范围。
设想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我们称之为 M. R.,随着时间的推移积累了多项判决,每项判决都源于不同的程序并以不同的“执行判决”形式固定下来。其中可能还包括刑事判决令,这是一项未经审判就发出的命令,通常针对较轻的罪行,但仍然是不可撤销的,因此需要执行。如果 M. R. 要求撤销其中一项刑事判决令,会发生什么?他应该联系哪位法官?答案并非总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司法部门不得不一再干预以确保系统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刑事诉讼法》,特别是第 665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了执行法官的职能,并赋予其解决已决判决后阶段出现的所有问题的任务。然而,在存在多项判决的情况下,选择有管辖权的法官对于避免延误、冲突和法律不确定性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在审议的判决中提供了一个清晰而决定性的解决方案。判决书的要旨值得全文引用,因为它具有重要意义,声明如下:
在执行方面,在同一主体存在多项可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撤销刑事判决令的管辖权属于最后一份判决生效的法官,即使该刑事判决令并非由其作出。
这一规定至关重要。让我们分析一下它的含义。最高法院,由 G. S. 法官担任庭长,A. C. 法官担任报告员,规定当同一主体有多项已决判决(可执行判决)时,撤销刑事判决令的管辖权不一定属于签发该判决令的法官。相反,管辖权转移到签发最后一份生效判决的法官。这意味着标准不再是签发单个判决,而是最后一份判决生效的日期顺序。
这种解释旨在将执行决定集中在一个司法机关手中,确保对被判刑者的诉讼地位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避免管辖权分散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之间。这是程序经济和法律确定性原则,旨在简化司法管理并保护被判刑者的地位。
最高法院的决定融入了已经巩固的法律和判例框架,但为解决不确定性增加了一个关键要素。以下是主要实际影响:
这种方法已经由先前的判例(例如引用的判决,如 2024 年第 27160 号或 2019 年第 46612 号)所预示,这些判例出于效率和系统连贯性的原因,已经倾向于集中执行管辖权。
最高法院的第 10787/2025 号判决在界定复杂情况下执行法官的管辖权标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提供一个清晰的标准——最后一份生效的判决——最高法院不仅解决了潜在的权限冲突,而且还有助于使刑罚执行阶段更加高效和可预测。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公民而言,这项裁决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简化了对有管辖权法院的识别,并确保了刑事判决令撤销程序的更合理管理。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始终关注这些判例的发展,以便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