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是一个持续 актуальный 的话题,不幸的是,也是无数争议的根源。在许多法律讨论的中心是所谓的“信赖原则”,即每个道路使用者都有合法期望遵守规则。但是,我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信任他人的遵守?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有义务预见并预防他人的鲁莽行为?最高法院最近一项重要裁决,即 2024 年 11 月 28 日(2025 年 3 月 4 日存档)的第 8870 号判决,为所有驾驶员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点,以澄清这些问题。
信赖原则是道路交通规则的基础支柱之一。它意味着每个道路使用者在驾驶时,都可以信赖其他使用者会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这一原则对于交通的顺畅和可预测性至关重要:如果每位驾驶员都必须不断怀疑他人是否遵守规则,交通将变得混乱和危险。然而,像所有一般原则一样,信赖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它有明确的限制,尤其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等悲剧事件时。
最高法院在第 8870/2024 号判决中重申了一个基本概念:信赖原则并不免除道路使用者预见他人鲁莽行为的责任,只要这些行为在可预见范围内。该案涉及一起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典第 589 条之二)的案件,一名卡车司机在右转时,没有注意到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从与他行驶的道路平行的自行车道上驶来,在骑自行车的人穿越人行横道时撞上了自行车。尽管骑自行车者的行为鲁莽,但博洛尼亚上诉法院认为卡车司机负有责任,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在道路交通方面,信赖原则受到相反原则的制约,即道路使用者也应对他人的鲁莽行为负责,只要这些行为在可预见范围内。(案件中,法院认为卡车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而负有责任的认定没有受到批评,该司机在右转时,没有注意到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从他行驶的道路平行的自行车道上驶来,在撞上自行车时,自行车正穿越人行横道,尽管该行为鲁莽,但仍在可预见范围内)。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由 E. D. S. 主持、F. L. B. 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强调,尽管骑自行车者 J. L. V. R. 的行为并非完全正确(骑自行车穿越人行横道),但对于一名谨慎和注意的驾驶员来说,这种行为仍然在可预见范围内。这意味着驾驶员不能仅仅遵守自己的规则,还必须考虑到其他使用者可能犯错误或违规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交叉路口或转弯等潜在冲突情况下。
本判决加强了对每位驾驶员的“因疏忽预见而产生的过失”(刑法典第 43 条)的观念。仅仅不违反特定的《道路交通法》规定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损害事件的发生,即使这些事件部分源于他人的行为。在城市环境中或存在行人、骑自行车者等弱势道路使用者时,这一点尤其如此。法院援引了《道路交通法》第 141 条等规定,该条规定必须以避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任何危险的方式控制速度。
最高法院第 8870/2024 号判决对所有驾驶员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警示:道路不是一个信赖无限的地方。它是一个动态的环境,需要持续的关注和预见他人鲁莽行为带来的风险的能力。正如本案一样,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刑事责任,即使在受害者行为不完美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重要的是风险的可预见性以及驾驶员通过采取最大限度的谨慎来避免风险的可能性。最高法院重申的这一原则,强调了有意识和负责任的驾驶的重要性,以保护所有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