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判决(第 5 庭,判决书编号 11929,日期 2025 年 2 月 26 日,存档日期 2025 年 3 月 25 日)处理了一个日益重要的程序性问题:当在被上诉判决之后才引入追诉权时,因缺乏追诉权而导致的不予追诉的上诉是否可予受理。鉴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第 31 号法令修改了某些案件的追诉程序,此次分析尤为重要。
在合法性审查中,如果上诉仅以一项理由提出,即某项犯罪因缺乏追诉权而不予追诉,而该犯罪的追诉权是在被上诉判决之后才引入的,则该上诉可予受理。(涉及暴露于公众信任的财产损害罪,根据 2024 年 3 月 19 日第 31 号法令第 1 条第 1 款第 b 项,该罪已改为需由当事人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通过这一最高原则确立了一项程序性原则:在被上诉判决之后引入的、仅需提起诉讼才能追诉的新的犯罪追诉规定,可以使仅基于缺乏追诉权的上诉具有合法性。因此,追诉程序的修改也影响到合法性审查阶段的追诉合法性。
该判决属于近期法律修改的范畴:2024 年 3 月 19 日第 31 号法令为某些案件(例如《刑法典》第 635 条第 2 款第 1 项——损害暴露于公众信任的财产)引入了需提起诉讼的追诉程序。最高法院还引用了《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以及先前的最高原则(包括 2024 年的第 26418 号和第 37745 号),巩固了承认不予处罚或不予追诉原因的发生具有相关性的立场。
该判决对辩护策略和控方活动具有实际影响:
从实际角度来看,核实法律修改的生效日期及其追溯力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此允许新的追诉原因影响合法性审查,以保护合法性原则以及立法者重新选择仅根据受害方提起诉讼来保护特定利益的意愿。
编号 11929/2025 的判决明确指出,追诉权的新引入可以证明仅以上诉的追诉权缺乏为理由的上诉是正当的。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是一个警示,要求他们根据法律修改重新考虑上诉和程序性评估。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必须关注新的需提起诉讼的犯罪类型以及在未提起追诉权时可能发生的程序终止。
庭长:M. G. R. A.;撰稿人:A. F.;报告人:A. F.;被告:B. P. M. C.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