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中的认罪与假释考验:最高法院在第 12007/2024 号判决中的原则

意大利最高法院少年庭最近的第 12007 号判决(2024 年 12 月 3 日作出,2025 年 3 月 26 日存档)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可以反思未成年被告的认罪、审判中止以及根据第 28 条(1988 年第 448 号总统令)进行的假释考验之间的微妙交集。此案源于 M. P. M. L. F. 的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诉,反对米兰上诉法院的裁决,该法院驳回了假释申请,认为仅仅承认有罪不足以获得批准。最高法院在确认驳回的同时,明确了认罪必须具备哪些要素才能在预测未成年人改造的判断中具有实际意义。

判决的核心

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见,决定是否允许假释考验的不是认罪本身,而是认罪所必须表达的“批判性”内容。未成年人必须证明他们已经理解了行为的严重性,并且已经开始走向个人成熟的道路。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形成一个关于未来再教育的合理怀疑(fumus boni iuris),这是中止审判的必要条件。

在少年审判中,为了在审判中止后获得假释考验的批准,认罪只有在能够证明未成年人对其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批判性反思时才能具有意义,这种反思足以对再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做出积极的预测判断。

这一判决,超越了技术性,确立了未成年人必须“超越”仅仅承认事实:需要内在认同法律体系,尤其是在少年领域,所关注的再教育目标。

法律框架和判例

1988 年第 448 号总统令第 28 条规定了在制定个性化再教育计划的情况下中止审判并进行假释考验的可能性。最高法院此前已处理过此问题:

  • 第 5庭,第 13370/2013 号判决:认罪是悔改的迹象,但必须与其他个人因素一起评估。
  • 第 5庭,第 37018/2019 号判决:仅仅承认事实是不够的,如果伴随有意识的历程。
  • 第 5庭,第 37860/2021 号判决:与社会服务部门商定的教育计划的中心地位。

2024 年的判决延续了这一思路,强调了对认罪进行动态而非仅仅形式化评估的必要性。

对辩护律师和从业人员的实际影响

鉴于此判决,代理未成年人的律师必须:

  • 立即着手进行责任化过程,让家庭和地方服务部门参与进来。
  • 以具体方式记录未成年人的成熟过程(出勤、治疗、志愿活动)。
  • 在提出假释考验申请时,强调已取得的成果,以支持积极的预测判断。

初审法官也必须详细说明这种批判性反思过程是否存在(或不存在),避免刻板的决定,以免判决受到未来合法性审查的批评。

结论

第 12007/2024 号判决强调了整个少年司法程序的再教育功能,这与意大利宪法第 31 条和欧洲少年司法方面的建议是一致的。认罪要具有价值,就必须反映出真实的意识觉醒,能够向法官表明重新融入社会的具体前景。因此,这对所有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是一个警示:假释考验不能仅仅沦为一种缓解压力的工具,而必须保持一个实质性的成长过程,为年轻的犯罪者量身定制。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