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在 2025 年 3 月 13 日发布的第 10062 号判决中,仅在民事效力上撤销了罗马上诉法院对某 ASL(地方卫生局)行政主管的定罪,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官,要求其核实该主管是否确实具有“支出负责人”的资格。该判决为反思贪污罪(刑法第 314 条)在日益复杂且涉及多个部门的现代公共支出程序中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契机。
刑法第 314 条规定,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人员侵占因其职务而占有的他人金钱或其他动产的,应予处罚。在本案中,ASL 支付了私人公司的发票,但这些服务并未实际提供;付款是基于不可靠的审查文件进行的,但实际执行是由该机构的财务部门完成的。
判决强调了两个关键点:
在涉及多个部门参与最终支出行为的复杂会计程序中,对具有公共资金共同支配的公职人员,即使他们没有进行审查,也可能构成贪污罪,尽管那些未进行审查但因误信而支付款项的人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评注:法院重申,可处罚的门槛不应以占有的排他性来衡量,而应以对公共财产的实际或法律支配权为标准。换句话说,只要该官员能够影响资金的去向——即使是与他人共同拥有这种权力——如果他将其挪作他用,就构成贪污。然而,那些仅仅执行基于虚假前提的命令,且无过失被欺骗的人,则免于刑事责任(刑法第 48 条),尽管在民事诉讼中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为行政部门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指导:
最高法院援引了符合本案的先前判决(第 39039/2013 号和第 30637/2020 号判决),强调贪污罪基于两个要素:对财产的支配权和侵占的故意。在复杂的公共机构中,决策者、审查者和支付者之间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这扩大了潜在责任人的范围,但同时也允许排除那些善意行事但参与了支付机制的人。对于公共机构而言,其教训是明确的:加强内部控制不仅是良好的管理,更是防止刑事责任和国家财产损失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