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2 月 19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3 日)第 13111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再次就人身羁押措施发表意见,明确了对 70 岁以上被告禁止监禁的界限。本案源于卡坦扎罗自由法院的一项命令,该命令维持了对 T. P. 的监禁,T. P. 是一名 70 岁以上的嫌疑人,被指控犯有《刑事诉讼法》第 275 条第 3 款所列罪行。最高法院的法律统一干预重申了对老年人保护优先于对监禁措施“加强”充分性的推定。
《刑事诉讼法》第 275 条规定了羁押措施的选择标准:第 3 款为某些犯罪情形引入了监禁充分性的相对推定;而第 4 款则规定,除非有特殊需要,否则禁止对 70 岁以上人员适用同一措施。两种相反推定并存导致了解释上的不确定性,但法院的判例倾向于一致地确认与年龄相关的保障的优先性。
《刑事诉讼法》第 275 条第 4 款的推定,排除了对已年满七十周岁人员适用监禁的可能性,优先于《刑事诉讼法》第 275 条第 3 款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和监禁排他性充分性的推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已年满七十周岁人员的监禁状态的维持,需要存在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羁押必要性。
法院撤销了卡拉布里亚的命令并将其发回重审,认为原审法官未能充分说明存在“特殊重要性”的必要性。因此,确认了先前判例(Cass. nn. 1438/2009, 11714/2012, 15911/2015)的解释,即年龄限制构成一项优先规则,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健康,符合《宪法》第 27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
第 13111/2025 号判决加强了一项法律文明原则:羁押,特别是监禁,是最后的手段,对于超过 70 岁的嫌疑人更是如此。法官有责任详细说明羁押必要性的特殊性,避免仅基于犯罪类型自动适用。这是一个重要的警告,法律从业者不能忽视,应从宪法和欧洲的角度出发,追求一个尊重基本权利的刑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