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再次就轻微情节减轻情节在武器犯罪中的适用限制发表了意见。根据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布的第 12526 号判决,最高法院驳回了对 2024 年 6 月 4 日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重申了一个已经确立但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则:武器的非法性排除了任何基于情节轻微的减刑。
1967 年 10 月 2 日第 895 号法律第 5 条规定,当情节轻微时,应适用更温和的处罚。该规定旨在避免对微不足道的行为进行不成比例的惩罚。然而,自 90 年代以来,最高法院一直强调,这项优惠不适用于非法武器,即没有识别标记或序列号的武器。第 919/1997 号、第 14624/2008 号和第 43805/2018 号判决是符合这一原则的先例,现在已由本次判决确认。
1967 年 10 月 2 日第 895 号法律第 5 条规定的情节轻微的减轻情节,不适用于非法武器,因为非法性构成了武器的“性质”,使其对公共秩序具有特殊的危险性,因为无法追溯其来源。
法院认为,非法性不仅仅是一个附属要素,而是武器本身固有的性质,增加了社会威胁。缺乏序列号或识别标记会阻止当局追溯其流动和来源,从而增加了非法使用和在黑市上流通的风险。因此,即使被告仅持有“非法”左轮手枪,这种行为也不能被定义为“轻微”。
C. R. 的辩护律师辩称,所持有的武器已停用,弹药已过时,并且没有其他具体危险因素。然而,最高法院援引《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 e) 项,认为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因为:
换句话说,法院认为甚至没有必要深入研究具体情况,认为非法性的客观方面是决定性的。
第 12526/2025 号判决加强了对辩护方提出的证据要求,辩护方不能仅以武器数量或状况为由要求减轻情节。另一方面,公诉方可以仅证明非法性即可排除轻微情节,而无需证明其他具体危险因素。这对以下方面产生了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在第 12526/2025 号判决中巩固了关于武器非法性是阻碍适用 1967 年第 895 号法律第 5 条规定的减轻情节的观点的立场。该原则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对任何持有无法追踪的武器的人施加了严厉的处罚。法律从业者在制定辩护策略或起诉计划时,必须考虑到这一不可逾越的限制,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在这方面,判例似乎已经坚如磐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