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庭在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布的第 13114 号判决中,再次将目光聚焦于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短期监禁的替代刑罚。该判决的核心在于确定由谁来提供评估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这些措施的信息:是由被告人本人提供,还是由法官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这一裁决澄清了问题,并重新界定了其实际范围。
第 150/2022 号法令深刻改革了《刑法》第 20-bis 条,为判处不超过四年的刑罚重新引入了替代刑罚(公共服务劳动、简单居家监禁、半自由刑和罚金刑)。在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第 545-bis 条规定了审议阶段:法官“评估被告人的生活、个人、家庭、社会、经济和财产状况”,并为此可以利用外部刑罚执行办公室(UEPE)以及必要时利用司法警察。
正是这些规定与《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刑罚个性化原则的交叉,引发了实际疑问:是由被告人提交收入或家庭状况的文件?还是被告人可以仅要求适用替代刑罚,而将所有核实工作留给法官?
在短期监禁的替代刑罚方面,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交关于其生活状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文件,法官可以从外部刑罚执行办公室,并在必要时从司法警察那里获取与上述人员的生活、个人、家庭、社会、经济和财产状况相关的任何必要信息。
该判决由法官 A. P.(主席)和 L. A.(报告人)起草,体现了对程序“保障性”的解读:适用替代刑罚的请求不会转化为对被告人的举证障碍。相反,法官必须依职权主动收集所有有用的数据,首先联系 UEPE(该机构自 2018 年起已拥有加强的咨询职能),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联系警察部门进行实地核实。
该判决与第 44402/2022 号和第 15927/2024 号判决一致,加强了将替代刑罚视为减轻监狱拥挤和有效社会化改造工具的趋势,这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以及斯特拉斯堡法院反对缺乏实际改造目的的短期监禁的判例。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判决并不排除立即提交关于客户的积极证据(就业、家庭支持、从事社会有用工作的可能性)的便利性;这些文件可以加快决定并指导法官。然而,缺乏这些文件将不再能够证明拒绝适用替代刑罚的理由。
检察官方面,他们可以要求 UEPE 进行调查,以确保替代选项的有效性,并在庭审中仅反对真正没有根据的请求,避免纯粹形式上的反对。
最高法院第 13114/2025 号判决是意大利刑罚体系演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使被告人摆脱了有时繁重的文书义务,并重申了替代刑罚量刑阶段的(积极意义上的)调查性质。这一转变要求法官和律师重新调整策略和程序时间,共同的目标是兼顾刑罚的确定性和改造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