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中的诉讼能力:对 Cass. pen. n. 13788/2025 的评论

根据 2025 年 4 月 8 日(已备案)的裁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就被告的诉讼能力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立场,澄清法官的评估标准在口头审理和所谓的“书面”程序中保持不变。下面我们将分析该判例、法院的推理以及对技术辩护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

裁决的核心

在被告的诉讼能力方面,法官的评估方式不会因启动的审理程序不同而改变,无论是否涉及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因为有意识地参与诉讼意味着能够充分且有意识地回应指控并准备自我辩护,即行使一系列公认的辩护活动的能力。(在理由中,法院补充说,在书面审理中,被告可以提交辩护备忘录,这些备忘录显然会影响法官的形成性判断)。

法院援引《刑事诉讼法》第 70 条和关于辩护权问题的宪法判例,明确指出,被告“有意识地”参与诉讼的能力应以相同的标准进行核实,无论听证是在法庭上还是通过文件进行。目标是确保被告能够理解指控,与辩护律师沟通并影响法官的判断。

书面审理和辩护保障

“书面”程序随着旨在减轻司法负担的近期改革而得到了大力发展。然而,正如最高法院所指出的,书面性质并不免除法官评估被告诉讼能力的义务。这是一项评估:

  • 不考虑参与方式(实体或远程);
  • 如有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0 条进行专家鉴定或咨询;
  • 如果出现暂时或永久性无能力的情况,则暂停诉讼。

合议庭还强调,在书面审理中,被告仍然有权提交备忘录、证据申请和听证笔记,这些工具根据法律必须由法官在闭门会议中进行审查。因此,对抗原则的有效性可以得到保障,前提是使被告能够理解并做出决定。

对从业者的实际影响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该判决要求在书面程序中不要降低警惕性,因为诉讼能力仍然是先决条件。如有疑问,应:

  • 敦促法官进行专家鉴定;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要求暂停诉讼;
  • 记录受助人的认知或精神困难,包括通过医疗证明。

至于法官,其关于能力的决定必须进行说明的义务不能局限于套话,而必须说明支持被告自卫能力的理由。

结论

最高法院在第 13788/2025 号裁决中重申,辩护权“不会因审理程序而改变”。诉讼能力是贯穿所有诉讼阶段(口头或书面)的必要前提。对于律师和法官来说,这堂课是双重的:严格维护被告有效参与的保障,并在书面程序中重视辩护工具。只有这样,刑事诉讼才能被认为是真正公平并符合宪法和欧洲标准。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