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第 16083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再次审理了证据保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的调查需求与辩护保障之间的微妙平衡。最高法院宣布 M. E. G. 对比萨法院的裁定提出的上诉不可受理,重申了一个已经确立但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原则:在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之前,必须先向复审法院提出。
关于证据保全,一方在上诉阶段声称保全令因缺乏证据需求方面的理由而无效,则必须证明其先前已将相关问题提交复审法院,否则其上诉将不可受理。
法院认为,保全令的理由虽然至关重要,但必须及时在复审法院(《刑事诉讼法》第 324 条)提出异议。如果事先没有经过审查,则根据最高法院(第 36072/2018 号判决)的解释,上诉将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 c 款规定的“新证据”禁令。这导致了一种程序性限制机制,旨在防止最高法院成为事实和理由问题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法官。
最高法院还引用了第 20003/2020 号、第 46130/2023 号、第 23400/2024 号和第 29366/2024 号判决,确认了其解释方向,即论证的明确性义务在声称违反《宪法》第 111 条第 6 款(限制性措施的理由)时尤其适用。
代理受到证据保全的嫌疑人的律师必须:
这种策略并非纯粹的形式主义:它可以避免上诉不可受理,并支持一个连贯的辩护过程,从而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和欧洲法院的判例(例如 Imbrioscia 诉意大利案)来强调对抗原则和证据权。
第 16083/2025 号判决并未引入新原则,而是加强了对及时和准确的程序方法的必要性。对于刑事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这意味着要认真关注复审阶段,并意识到最高法院不会弥补先前的辩护疏忽。对于嫌疑人而言,这代表了一种保障:对裁定的审查是双重的,但遵循严格的规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以避免永久失去对理由进行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