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与事先辩护义务:对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6083/2025 号的评论

根据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第 16083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再次审理了证据保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的调查需求与辩护保障之间的微妙平衡。最高法院宣布 M. E. G. 对比萨法院的裁定提出的上诉不可受理,重申了一个已经确立但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原则:在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之前,必须先向复审法院提出。

判决的核心

关于证据保全,一方在上诉阶段声称保全令因缺乏证据需求方面的理由而无效,则必须证明其先前已将相关问题提交复审法院,否则其上诉将不可受理。

法院认为,保全令的理由虽然至关重要,但必须及时在复审法院(《刑事诉讼法》第 324 条)提出异议。如果事先没有经过审查,则根据最高法院(第 36072/2018 号判决)的解释,上诉将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 c 款规定的“新证据”禁令。这导致了一种程序性限制机制,旨在防止最高法院成为事实和理由问题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法官。

法律和判例参考

  • 《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定义了证据保全的前提和目的。
  • 《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9 款:提及了对财产性强制措施进行复审的先前审查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 324 条第 7 款及以下:规定了针对保全措施的复审的期限和形式。
  • 《刑事诉讼法》第 325 条:规定了向最高法院上诉的限制。
  • 最高法院第 36072/2018 号判决:确立了事先辩护的必要性原则。

最高法院还引用了第 20003/2020 号、第 46130/2023 号、第 23400/2024 号和第 29366/2024 号判决,确认了其解释方向,即论证的明确性义务在声称违反《宪法》第 111 条第 6 款(限制性措施的理由)时尤其适用。

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代理受到证据保全的嫌疑人的律师必须:

  • 立即核实是否存在充分的理由来证明保全的合法性。
  • 如果发现缺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4 条在十天内及时提出复审。
  • 在复审阶段,详细阐述理由缺陷,并要求将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 只有在可能被驳回后,才能准备向最高法院上诉,并附上事先异议的书面证据。

这种策略并非纯粹的形式主义:它可以避免上诉不可受理,并支持一个连贯的辩护过程,从而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和欧洲法院的判例(例如 Imbrioscia 诉意大利案)来强调对抗原则和证据权。

结论

第 16083/2025 号判决并未引入新原则,而是加强了对及时和准确的程序方法的必要性。对于刑事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这意味着要认真关注复审阶段,并意识到最高法院不会弥补先前的辩护疏忽。对于嫌疑人而言,这代表了一种保障:对裁定的审查是双重的,但遵循严格的规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以避免永久失去对理由进行复审的权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