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2025年2月21日(存档日期2025年4月17日)作出第15449号判决,撤销了那不勒斯法院的一项裁决,该裁决将缓刑的执行条件定为拆除违章建筑。此案涉及一名被告,他仅因违反封条罪(根据意大利刑法第349条)被判刑,而未被判处违章建筑罪(根据意大利总统令380/2001第44条)。最高法院确认了长期以来的一贯立场,但该判决为处理建筑和刑事案件的律师和技术人员提供了有用的见解。
缓刑制度由意大利刑法第163条规定,可根据意大利刑法第165条附加其他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有助于预防和改造被判刑者。在建筑领域,意大利总统令380/2001第31条第9款允许法官将拆除工程作为获得缓刑的条件,但前提是必须对该违章行为作出判决。如果不存在此类犯罪,拆除仍属于行政部门的专属管辖权。
在仅因违反封条罪被判刑的情况下,将缓刑的执行条件定为拆除违章建筑是非法的。
法院重申,拆除是一项行政措施,旨在恢复城市规划秩序,当被告仅因违反封条而被起诉时,该措施不能转变为附加刑。意大利刑法第165条要求在被指控的行为与作为条件的规定之间存在关联性;在此情况下,这种关联性不存在,因为违反封条是为了保护司法权威,而不是城市规划利益。参照符合此案的第40438/2006号、第27698/2010号和第41679/2018号最高法院判决,该判决因此排除了任何自动处罚的可能性,并宣布非法条件无效。
第15449/2025号判决确认,在缺乏违章建筑判决的情况下,缓刑不能成为获得拆除建筑物的变通工具。该原则保护了处罚体系的一致性,将刑事领域与行政领域分开,并确保了被指控的犯罪与施加的规定之间的比例性。法律从业者必须考虑到这一点,以正确地制定辩护策略,并避免出现像本案中导致发回重审的无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