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再次审议了环境犯罪中具有特殊效力的积极悔改减轻情节。根据 2025 年第 12514 号判决,法官部分撤销了罗马上诉法院 2024 年 3 月 27 日的判决(发回重审),并明确了《刑法典》第 452-decies 条的适用范围。该判决为企业、辩护律师和行业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帮助他们理解何时能够真正获得法律规定的减刑。
《刑法典》第 452-decies 条规定了一项“特权性”减轻情节,适用于在犯下环境犯罪后,为避免非法行为造成进一步后果或消除其影响而采取行动的人。该制度于 2015 年根据指令 2008/99/EC 引入,与一般悔改减轻情节(《刑法典》第 62 条第 6 款)并存,但具有更大的优惠力度,可将刑罚减至三分之二。
争论的问题涉及修复行为的实质和时间要求。特别是:被告采取的行动何时真正能够“值得”获得减刑?
在环境犯罪方面,根据《刑法典》第 452-decies 条规定的具有特殊效力的积极悔改减轻情节,可授予那些为避免犯罪活动造成进一步后果而采取行动的人。该情节要求采取对环境有实际帮助的措施,这些措施不能预先确定类型,但可以从具体案例中推断出来,并最终实现对所犯罪行后果的有效和稳定中断。仅仅是行为人的行动,而没有任何效果,不足以达到此目的。(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尽管修复行动可以在犯罪发生后一段时间内执行,但必须在审判开始前启动,因为法官需要就已发生而非“进行中”的事件作出裁决)。
这一高度浓缩的判决突出了两个关键方面:
因此,法院驳回了因非法管理废物而被起诉的被告 B. D. 的辩护论点,该被告仅提交了一份从未实际启动的修复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缺乏《刑法典》第 452-decies 条所要求的对犯罪后果的“有效和稳定中断”。
所表达的原则要求那些在风险领域(化工、建筑、废物管理)运营的人立即规划环境合规战略。在刑事指控的情况下,公司必须: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得显著的减刑——最高可达三分之二——有时还可以避免附加的预防措施,如没收或暂停生产活动(《刑法典》第 452-quinquies 条)。
第 12514/2025 号判决证实了最高法院在评估环境积极悔改方面的严格性:仅仅“做点什么”是不够的,必须以可验证和及时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如果它们想受益于法律的宽大处理,就必须立即以专业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干预。法律专业人士的任务是指导他们的客户进行修复,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文件,避免依赖未来的承诺,因为正如法院所提醒的,这些承诺无法说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