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 2025 年 4 月 24 日提交的第 15868 号判决中,再次探讨了没收、诉讼时效与合法性审查限制之间的微妙关系。此案源于 P. F. 对米兰上诉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该案为重申一项方法论原则提供了契机:关于各项犯罪的判决理由与其涉及财产措施的理由在结构上是独立的。
在上诉法院阶段,法院确认了被告的刑事责任并下令没收犯罪所得。在最高法院,辩护方对定罪和剥夺性措施均提出了异议。关于责任的上诉理由因缺乏具体性(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591 条第 1 款 c 项)而被认为不可受理,而关于没收的上诉理由则被采纳,导致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
对上诉法院判决中仅涉及没收理由的部分予以撤销,不允许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在对各项犯罪理由的上诉不可受理的情况下,认定二审判决后已届满的诉讼时效,因为这会阻碍它们与涉及没收的诉讼程序之间的独立性。
换句话说,法院认为,如果上诉在关于犯罪的方面未能通过可受理性审查,那么该诉讼程序就已确定;即使在上诉后可能已届满诉讼时效,也不能因此宣告其无效。因此,合法性审查法官只能且必须仅就仍处于开放状态的“没收”理由进行干预,而维持定罪的裁决。
该原则基于多项规定:
最高法院以一贯的立场,援引了 M. S.(第 3423/2021 号)和 G. P.(第 6903/2017 号)的联席会议判决,这些判决确立了判决不同理由的功能独立性原则。最近,第 26807/2023 号和第 29518/2023 号判决已确认无法将诉讼时效的宣告延伸至已确定的理由。
本案判决增加了一个方面:即使最高法院撤销了判决的一部分(没收),如果上诉在定罪方面不可受理,也不能因此认定已过诉讼时效。
该判决尤其对辩护方发出了警告:
第 15868/2025 号判决重申,在最高法院,无中生有,也无中消失:已确定的部分即使因诉讼时效的到来也不能被重新审理。相反,没收可以被撤销并重新审查,因为它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对于刑法从业者——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而言,加强了制定诉讼策略的必要性,该策略必须考虑到不同判决理由之间设定的严格界限,而最高法院正以越来越坚定的态度监督这些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