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至最高法院与具体性义务:对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3353/2025 号的评论

在 2025 年 4 月 7 日提交的第 13353 号判决中,最高法院再次审视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上诉理由的具体性与时效抗辩的关系。此案涉及被告人 U. C. 因参与贩毒团伙而被起诉,最高法院第四庭借此机会重申了已确立但常被辩护实践所忽视的原则。

判决的核心

如果上诉人未能完整陈述程序经过,也未能据此证明法定期限已过,那么以初审法官“依职权”未宣告犯罪时效已过为由提起的最高法院上诉,因缺乏具体理由而不可受理。(本案涉及参与贩毒团伙的犯罪,该犯罪被指控为“开放式”指控,在上诉中,未能提出任何证据表明,与二审法官的裁决相比,指控已提前结束,这对追诉时效至关重要)。

法院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581 条和第 129 条,并解释说,时效可以(也必须)依职权宣告,但前提是卷宗中有确凿的证据。然而,如果上诉人抱怨未被宣告时效,则其有义务具体说明完整的诉讼时间表,并详细列出犯罪日期、任何中断行为以及中止的持续时间。

最高法院上诉中的具体性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1 款 e 项规定,不具体的理由将导致上诉不可受理。本判决重申了持续的判例(参见 Cass. 35791/2019, 12093/2021),并澄清说,关于时效的申诉不能仅限于对期限的笼统提及。必须:

  • 完整地重建程序序列;
  • 指明哪些行为中断或中止了时效的计算(《刑事诉讼法》第 159 条);
  • 通过算术计算,明确已超过最长时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157 条);
  • 证明指控不是“开放式”的,即没有确定的结束日期。

如果缺少这些步骤——正如本案所判决的那样——上诉将被宣布不可受理,而不进入实质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6 条判处支付诉讼费用。

时效与“开放式”指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所谓的开放式指控的提及,这在犯罪团伙(第 309/1990 号总统令第 74 条)的案件中很常见。如果指控未确定行为的结束日期,则追诉时效从协会结束的日期开始计算,通常定在初审判决时。为了使时效提前到期,上诉人必须证明提前结束(例如,他退出该团伙)。最高法院指出,未能提供这些证据使得法官无法进行任何职权审查。

在实践中,该判决对律师提出了双重警告:一方面,要一丝不苟地起草上诉理由;另一方面,要仔细评估提出时效抗辩的适当性,因为笼统的理由可能会适得其反,损害辩护律师和客户的利益。

结论

第 13353/2025 号判决确认了最高法院判例中已有的模式,但语气尤为严厉:最高法院不是进行模糊申诉的场所。要援引时效,必须准备好时间表、计算和对案件的精确引用。如果缺少这些要求,风险将是上诉被宣布不可受理,并带来不可忽视的经济和程序后果。

因此,对于刑事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该判决成为一项操作性提醒:在提起上诉之前,请核实期限,重建案件,并进行详细的论证。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证实了刑事司法要求控辩双方都必须严谨,以保障公正高效的审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