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事實上的經理的裁決:關於工作場所安全問題的第 13525/2024 號判決評論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8 日公佈的第 13525/2024 號判決中,重申了工作場所安全的一個核心原則:實際行為比書面職位更重要。儘管此案因時效已過而無發回審理地被撤銷,但它仍然為雇主、經理和 HSE 顧問提供了豐富的啟示。

裁決的核心:實質原則

在預防工作事故方面,根據實質原則,那些實際行使雇主、經理或主管權力的人,無論其在公司組織結構中的職位如何,都應承擔擔保人的責任。(涉及縱火和過失傷害罪的案件,法院認為由於犯罪時效已過,因此對被告作為事實上的經理的刑事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理由是他們經常出現在公司,甚至與業主一起,與員工有聯繫,並指示他們執行任務,以及負責管理存放著引發火災的化學品的倉庫)。

該判決圍繞著第 81/2008 號法令第 299 條展開:任何行使管理或監督權力的人,都成為「事實上的雇主/經理/主管」,並承擔該職位的所有義務(以及刑事處罰)。法院引用了類似的先前判決(Cass. 22606/2017, 31863/2019)來證實這一既定趨勢。

案情:火災、傷害和時效

在本案中,化學品倉庫發生火災,導致工人受傷。儘管被告在組織結構圖中沒有正式職位,但他們出現在公司,向員工發號施令,並管理倉庫。初審法官已判處他們犯有意大利刑法第 590、423 和 434 條規定的罪行。最高法院雖然宣布時效已過,但確認了將這些人視為安全擔保人的正確性。

對企業的營運影響

對企業的訊息很明確:僅有精心編寫的組織結構圖是不夠的,如果權力與實際情況不符。風險是雙重的:

  • 對於「事實上」領導的個人,因為他們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 對於公司,因為在發生事故時,其辯護線路會受到損害。

為降低風險:

  • 使正式授權與實際權力相符(第 81/2008 號法令第 16 條);
  • 充分培訓任何發布操作指示的人員;
  • 通過內部審計監控組織結構圖與日常實踐之間的對應關係;
  • 確保為經理提供財產責任保險。

歐洲司法靈感

歐盟法院早在 C-127/05 案中就強調了在工人保護方面實質原則的重要性。歐洲的趨勢與《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關於根據實際履行的職責確定個人責任的規定相呼應,加強了最高法院的立場。

結論

第 13525/2024 號判決重申,安全不是標籤問題,而是具體行為問題。企業必須不斷核實誰在實踐中行使決策權:刑事責任就潛藏在那裡。調整授權、培訓和內部控制不僅是良好的實踐,也是在法官面前的最佳辯護。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