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 16431/2025 号裁决,卡萨齐奥刑事第五庭再次审议了刑事判决书的效力,为律师和被告提供了关键澄清:当满足《刑事诉讼法》第 460 条第 5 款规定的两年期限后,犯罪即告消灭,所有刑事效力,包括对累犯具有影响的效力,也随之消灭。这一看似技术性的原则对辩护策略和面临被判累犯的个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实际影响。
刑事判决书是处理轻微犯罪最常用的特别程序之一。被告可以提出异议,但如果他保持沉默,则会判处罚金,在特定条件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60 条第 5 款的规定,不会被记录在案。两年期限届满后,立法者规定犯罪及其所有刑事效力均告消灭。有争议的问题是,这一优惠是否也延伸到《刑法》第 99 条规定的累犯,从而影响未来的诉讼。
关于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60 条第 5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和条件满足而导致的犯罪及其所有刑事效力的消灭,也包括对累犯的刑事效力的消灭。
这一判决要旨是判决的核心,重申一旦消灭完成,被告在基于先前判决的后续审判中将不能被认定为累犯。
由 D. B. 起草、M. V. 主持的裁决,强调了第 5 款的明确措辞:“……犯罪即告消灭,并随之消灭所有刑事效力”。法院强调“所有”一词不容许任何例外。此外,它引用了符合的先例(卡萨齐奥第 10314/2020 号;第 46064/2021 号),并克服了过去曾认为累犯仍然存在的司法实践,将刑事判决书等同于最终判决。
其理由是双重的:
该裁决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个即时的辩护论据。在控方以已消灭的刑事判决书为依据指控累犯的诉讼中,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加重情节的非法性,要求排除或重新定性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使该制度与《宪法》第 27 条保持一致,该条规定刑罚旨在改造,并重视消灭作为良好行为的标志。
请注意,消灭不影响民事效力。受害者仍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寻求赔偿,但被告不会遭受刑事上的加重处罚。
第 16431/2025 号判决证实了卡萨齐奥在解释《刑事诉讼法》第 460 条时倾向于采取扩张和保障的立场。对于辩护而言,这是一个宝贵的先例,它加强了对被告的保护,并鼓励使用判决程序,因为知道在特定条件下,它不会留下刑事后遗症。这是朝着一个比例合理且注重重新社会化的惩罚制度迈出的又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