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调查中,在某个程序中下令进行的拦截的结果经常被“回收”到不同的案件中。这正是调查需求与辩护保障之间微妙博弈的所在。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最近的判决号 13309/2025,为这些证据的可用性范围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作用提供了宝贵的指导。让我们看看为什么对 D. B. 提起的诉讼以及涉及都灵上诉法院的一项命令的裁决值得关注。
关于在不同于其被下令的程序中使用拦截结果,不同程序中的法官对使用证据的必要前提条件(包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的所谓“强关联性”)进行的审查,构成事实判断,只能因缺乏或明显不合逻辑的理由而在最高法院受到审查。 其含义很清楚:最高法院不能取代初审法官来评估两个程序之间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270 条第 1 款之二所要求的“强关联性”。它只能在理由完全缺失或明显不合逻辑时进行干预。因此,重申了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该范围仍然局限于《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e 款,将事实认定留给初审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定义了犯罪和程序之间的“关联性”;“强关联性”的提法是指犯罪由同一人在同一时空背景下犯下的情况。只有在满足此要求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 270 条才允许将拦截结果转移到另一个案件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刑事诉讼法》第 271 条的禁令。宪法法院在 2020 年的著名判决中,已经划定了通信保密性(根据《宪法》第 15 条)与调查功能之间的平衡线。第 13309/2025 号判决延续了这一思路:它确认辩护权在初审阶段得到保障,而在最高法院只能进行“弱”的合理性论证审查。
对于为涉及“附属”程序的被告辩护的人来说,该裁决提供了操作性指导:
此外,不能忘记国际层面:欧洲人权法院要求对隐私权的限制必须由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司法审查必须是有效的。初审法官要求的“强有力”的理由也应从符合公约的角度来解读。
第 13309/2025 号判决没有引入革命性的新内容,但有力地重申了一个系统性原则:在不同程序中使用拦截是违反常规规则的例外情况,需要进行仔细的事实审查。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外部的逻辑-法律一致性保证者,而不是新的事实审判法官。对于刑事律师来说,这意味着必须从一开始就提出详细的关联性异议,并要求有理由的裁决:只有这样,在适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为合法性审查打开一扇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