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第五庭在 2025 年 4 月 14 日发布的第 14558 号判决中,再次就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主题发表了意见:在没有被告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放弃诉讼时效。本案涉及 G. C. 的案件,其辩护律师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提交了放弃诉讼时效的申请。最高法院撤销了卡坦扎罗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无发回重审地重申了该行为的严格个人性质。
一审法官认为,由值班律师书面提出的放弃诉讼时效的申请有效,并继续审理,尽管根据意大利刑法第 157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在上诉阶段,辩护方以该行为无效为由提出异议,指出既缺乏特别授权,也未能证明已向被告人送达传票。
放弃诉讼时效是保留给被告人的个人权利,因此不属于辩护律师可以实施的诉讼行为。(本案中,法院批评了初审法官的决定,该法官认为由值班律师签署的放弃诉讼时效的书面申请有效,该律师没有特别授权,且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提交,而被告人并未被证明已收到出庭传票)。
评注:法院重申了其一贯的立场(参见最高法院合议庭第 18953/2016 号和第 21666/2013 号判决),即放弃诉讼时效是宪法保障的辩护权的一种体现,直接影响被告人的个人自由。因此,只有被告人本人,或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获得特别授权的辩护律师,才能有效实施该行为。
该判决为律师提供了操作上的指导。
最高法院还明确指出,放弃行为不能事后“补救”:无效行为立即产生其后果,使得继续审理成为非法。
意大利刑法第 157 条规定了放弃诉讼时效的可能性,但并未规定具体操作方式:是判例明确了这是一项个人权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界定了辩护律师的代表权范围,要求对于直接影响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需要特别授权。意大利宪法法院也对此发表了意见,强调了保障被告人真实意愿的必要性(参见 1997 年第 237 号判决)。
第 14558/2025 号判决确认,放弃诉讼时效并非纯粹的技术性行为,而是一项实质性选择,只能由被告人做出。因此,律师在打算放弃这一终止犯罪的原因时,必须获得清晰明确的特别授权。否则,任何超出法定期限的审理程序都侵犯了辩护权,并使得后续的判决无效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