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刑事庭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命令,再次探讨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上诉法院法官可以在何种范围内宣布上诉无效。我们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1 条以及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分析其理由和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上诉法院法官只能在理由“内在”不具体,即仅笼统抱怨未评估替代性论点,或“外在”不具体,即理由与被上诉判决的理由不相关时,才能宣布上诉无效,但不能在上诉理由被认为不充分(即使明显不充分)而无法反驳判决的论证时宣布上诉无效。
最高法院以这些话重申了最高法院(第 8825/2017 号判决)已经确立并被许多一致判例所采纳的原则。重点不在于理由的(不)充分性,而在于理由能否准确地指出被上诉判决的哪些部分,并指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在哪里犯了错误。
判决区分了两种主要的笼统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下,上诉均无效;相反,当上诉状准确地指出了一个错误时,法官就不能仅仅因为理由说服力不足而停止,而必须审查实质内容,并驳回或接受这些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 591 条第 1 款 c 项规定了因理由不具体而导致上诉无效。卡萨齐奥(Cassazione)在本次判决中明确指出:
这一推理与既定判例(卡萨齐奥第 36533/2021 号和第 11942/2020 号)一致,旨在避免上诉无效成为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所保障的辩护权的隐蔽过滤工具。
为避免上诉无效的风险,建议:
通过这种方式,上诉状将通过可受理性审查,并迫使二审法官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 15897/2025 号判决并未引入新原则,而是加强了其适用范围:上诉无效的过滤不能被用来逃避对具体理由(即使是薄弱的理由)的审查。这是对辩护权的一项基本保障,律师必须通过起草具体且与被上诉判决“对话”的上诉状来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