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驳回刑事上诉:卡萨齐奥(Cassazione)第 15897/2025 号判决的启示

第五刑事庭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命令,再次探讨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上诉法院法官可以在何种范围内宣布上诉无效。我们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1 条以及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分析其理由和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判决的核心

上诉法院法官只能在理由“内在”不具体,即仅笼统抱怨未评估替代性论点,或“外在”不具体,即理由与被上诉判决的理由不相关时,才能宣布上诉无效,但不能在上诉理由被认为不充分(即使明显不充分)而无法反驳判决的论证时宣布上诉无效。

最高法院以这些话重申了最高法院(第 8825/2017 号判决)已经确立并被许多一致判例所采纳的原则。重点不在于理由的(不)充分性,而在于理由能否准确地指出被上诉判决的哪些部分,并指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在哪里犯了错误。

内在和外在具体性的操作差异

判决区分了两种主要的笼统情况:

  • 内在具体性:上诉状仅断言倾向于对事实进行不同的重建或对证据进行不同的评估,而没有与法官的逻辑-法律推理进行比较。
  • 外在具体性:理由虽然详细,但未能与被上诉的判决理由“对话”。也就是说,上诉理由与一审判决的论证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在这两种情况下,上诉均无效;相反,当上诉状准确地指出了一个错误时,法官就不能仅仅因为理由说服力不足而停止,而必须审查实质内容,并驳回或接受这些理由。

法律和判例框架

《刑事诉讼法》第 591 条第 1 款 c 项规定了因理由不具体而导致上诉无效。卡萨齐奥(Cassazione)在本次判决中明确指出:

  • 《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仍然是合法性审查的支点,但它不允许在可受理性阶段“提前”评估不充分性;
  • 笼统性应根据被上诉的判决来评估;因此,在上诉中仅仅复制传票或一审辩护状是不够的;
  • 仅仅指出明显的不充分性是不够的:必须核实理由是否至少与判决理由有逻辑上的“联系”。

这一推理与既定判例(卡萨齐奥第 36533/2021 号和第 11942/2020 号)一致,旨在避免上诉无效成为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所保障的辩护权的隐蔽过滤工具。

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为避免上诉无效的风险,建议:

  • 详细识别有争议的判决理由部分,引用页码或段落编号;
  • 阐述不同的法律推理或不同的证据评估,并解释其决定性意义;
  • 将每个理由与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e 款,判决理由缺陷,或 b 款,法律适用错误)联系起来。

通过这种方式,上诉状将通过可受理性审查,并迫使二审法官进行实质性审查。

结论

第 15897/2025 号判决并未引入新原则,而是加强了其适用范围:上诉无效的过滤不能被用来逃避对具体理由(即使是薄弱的理由)的审查。这是对辩护权的一项基本保障,律师必须通过起草具体且与被上诉判决“对话”的上诉状来加以利用。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