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刑法对羁押措施的程序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 20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第 15503 号判决中,通过处理未向有权在复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检察官发送听证通知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要素。该裁决无条件撤销了巴勒莫审查法院的命令,围绕《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第 b 项、第 309 条和第 300 条展开,并要求律师和法律从业者进行反思。
该案源于一项审判,其中,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00 条第 5 款对一审无罪判决进行改革后,总检察长请求适用羁押措施。然而,在审查阶段,听证通知仅送达了该总检察长,而未送达在同一法院出庭的地区反黑手党检察院的检察官。因此,提起了基于公共方之间辩论权被侵犯的上诉。
未向在复审法院出庭的检察官发送听证通知的后果——可由最高法院通过上诉提出的中间制度下的普遍无效——存在——将通知发送给要求适用羁押措施的不同检察机关——相关性——排除——具体案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8 款,未向在同一地区法院出庭的检察官发送审查法院听证日期通知,构成《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第 b 项规定的中间制度下的普遍无效,可以通过最高法院上诉提出,不能认为其被发送给要求适用羁押措施的不同检察机关的通知所取代。(具体案情……未发送给地区反黑手党检察院的检察官)。
评论:法院重申,公共方之间的辩论权是必不可少的。立法者通过第 309 条第 8 款,要求审查法院通知在复审法院“出庭”的检察官。如果信息发送给不同的机关——即使该机关参与了羁押阶段——辩护权就会受到限制,并触发“中间制度下的普遍无效”(第 178 条)。这允许在最高法院提出该缺陷,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倒退,并保持程序的合理期限。
法院隐含地引用了第 31011/2009 号和第 44060/2024 号联席会议判决,这些判决已将审查听证中某些辩论权的压缩定性为中间制度下的无效。2025 年的判决巩固了这一趋势,与 2014 年的一些判决(rv. 260874)区分开来,这些判决在不同检察机关已是诉讼参与者的情况下,承认了“隐含的治愈”形式。现在,规则很明确:通知必须发送给第 309 条规定的所有检察官。
第 15503/2025 号判决代表了对羁押阶段辩论权的重要保障,避免了在检察官未能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的风险。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对通知进行仔细监控变得至关重要;对于审查法官来说,这是一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警示。最高法院的信息很明确:保障不是纯粹的形式主义,而是公正审判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