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调查人员已掌握的事实是否构成窝藏罪?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15107号判决中对此表示肯定,并撤销了托雷安农齐亚塔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这项判决加强了对司法警察的真实陈述义务,并重新界定了刑法第378条的界限。
被告人C. C.在接受警方询问有关他目睹的毒品交易时,声称一无所知。然而,办案人员已经当场逮捕了毒品卖家,并收集了买家的供词。尽管如此,被告人仍坚持否认自己当时在场。法院认为其谎言无关紧要,因为事实已经通过收集到的证据“固定”了,因此判决其无罪。最高法院根据检察官的上诉,推翻了这一决定。
接受警方讯问时,否认知晓其已知事实的行为,即使这些事实已通过其他信息来源为侦查机关掌握,也构成窝藏罪,因为追求真相需要多种要素,其贡献不能由个人判断。 (在本案中,被告人否认目睹了毒品交易,该交易已得到买家证实,并且被当场逮捕毒品卖家的司法警察直接目击。)
法院澄清说,刑事调查是一个动态过程,基于多种证据来源的汇合。如果一个人虽然没有义务发言,但选择发言并撒谎,他就会阻碍对真相的追求,并造成实际的调查障碍。其他证据的存在并不能消除行为的非法性:每一个环节,即使是冗余的,都可以加强或反驳替代性的重建。
合议庭援引了符合本案的先例(最高法院2000年第6235号、2013年第28426号、2014年第13086号判决),强调了已确立的解释路线:“虚假否认”在具有至少抽象的帮助主犯的效力时应受处罚。
该判决要求在向警方陈述时要谨慎:沉默是权利,撒谎则不是。由此产生的后果是:
在体系层面,该判决肯定了刑法第49条(关于不可能犯罪)的价值,认为如果仅仅是假定不可能阻碍调查,也不能排除窝藏罪。这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要求进行有效和全面调查的立场。
2025年第15107号判决重申了对司法当局忠诚义务的中心地位:选择发言的人不能撒谎。对所有刑事诉讼参与者来说,信息是明确的:即使是最低限度的合作,也是刑法第378条规定的团结义务的组成部分,否则将构成窝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