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与否认事实:聚焦最高法院2025年第15107号判决

否认调查人员已掌握的事实是否构成窝藏罪?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15107号判决中对此表示肯定,并撤销了托雷安农齐亚塔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这项判决加强了对司法警察的真实陈述义务,并重新界定了刑法第378条的界限。

案件审理事实

被告人C. C.在接受警方询问有关他目睹的毒品交易时,声称一无所知。然而,办案人员已经当场逮捕了毒品卖家,并收集了买家的供词。尽管如此,被告人仍坚持否认自己当时在场。法院认为其谎言无关紧要,因为事实已经通过收集到的证据“固定”了,因此判决其无罪。最高法院根据检察官的上诉,推翻了这一决定。

确立的法律原则

接受警方讯问时,否认知晓其已知事实的行为,即使这些事实已通过其他信息来源为侦查机关掌握,也构成窝藏罪,因为追求真相需要多种要素,其贡献不能由个人判断。 (在本案中,被告人否认目睹了毒品交易,该交易已得到买家证实,并且被当场逮捕毒品卖家的司法警察直接目击。)

法院澄清说,刑事调查是一个动态过程,基于多种证据来源的汇合。如果一个人虽然没有义务发言,但选择发言并撒谎,他就会阻碍对真相的追求,并造成实际的调查障碍。其他证据的存在并不能消除行为的非法性:每一个环节,即使是冗余的,都可以加强或反驳替代性的重建。

刑法第378条犯罪构成要素

  • 行为:通过物质帮助,或如本案所述,通过旨在阻碍调查的虚假陈述,协助已犯罪的人。
  • 主体:任何人,即使与基础犯罪无关。
  • 特定故意:旨在为第三方提供豁免权。
  • 客观构成:不要求实际的误导;足以构成潜在的阻碍。

合议庭援引了符合本案的先例(最高法院2000年第6235号、2013年第28426号、2014年第13086号判决),强调了已确立的解释路线:“虚假否认”在具有至少抽象的帮助主犯的效力时应受处罚。

对从业人员和辩护律师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要求在向警方陈述时要谨慎:沉默是权利,撒谎则不是。由此产生的后果是:

  • 在陈述前需要立即获得法律援助;
  • 调查人员需要重新关注收集到的信息的连贯性;
  • 试图在调查期间“掩盖”朋友或亲戚的人面临更大的被起诉风险。

在体系层面,该判决肯定了刑法第49条(关于不可能犯罪)的价值,认为如果仅仅是假定不可能阻碍调查,也不能排除窝藏罪。这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要求进行有效和全面调查的立场。

结论

2025年第15107号判决重申了对司法当局忠诚义务的中心地位:选择发言的人不能撒谎。对所有刑事诉讼参与者来说,信息是明确的:即使是最低限度的合作,也是刑法第378条规定的团结义务的组成部分,否则将构成窝藏罪。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