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第 14844/2025 号判决是认罪协商司法实践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判决撤销了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回应了一个关键的实际问题:如果检察官在初步调查阶段表示异议或法官拒绝了认罪协商的提议,被告是否可以重新提出认罪协商的请求?
认罪协商制度由《刑事诉讼法》第 444 条规定,而《刑事诉讼法》第 448 条第 1 款允许“在开庭审理声明之前”重新提出请求。然而,实践以及一些相互矛盾的判决(Cass. 21877/2023、28641/2009、42775/2014)造成了在检察官拒绝后是否可以重复提出相同提议的不确定性。今天的裁决最终解决了这一难题,强调了特别程序的减负作用。
关于认罪协商,向预审法官提出的请求,如果未获得检察官同意或被法官拒绝,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48 条第 1 款的规定,即使在相同条款下也可以重新提出。
评注:法院重申,被告受益于替代性程序的权利不应因最初的拒绝而受到损害,只要在开庭审理之前重新提出请求。这有助于维护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刑罚相称性原则,促进减轻司法负担。
得益于这项裁决,律师可以:
最高法院在第 14844/2025 号裁决中,秉持了对认罪协商的保障性和功能性解读:被告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即使检察官第一次说“不”,也可以再次尝试通过协议结案。这对律师实践来说是一个宝贵的确认,它增强了程序的灵活性,并降低了国库和被告承担漫长而昂贵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