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中标与最终中标之间的围标自由受扰:对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5772/2025 号的分析

根据 2025 年 4 月 23 日第 15772 号判决,最高法院再次审理了围标自由受扰罪(刑法典第 353 条)的案件,确认了定罪,并将案件发回卡坦扎罗上诉法院重新量刑。该判决的核心在于强调,非法行为可以在暂定中标与最终中标之间的时间段内发生,因为此时公开招标程序才算完成。

法规背景:刑法典第 353 条与公共合同法典

刑法典第 353 条惩罚那些通过暴力、威胁、赠予、承诺或其他欺诈手段扰乱围标自由或破坏其正常进行的人。该条款保护竞争原则以及公共行政部门获得最佳报价的利益。D.Lgs. 36/2023(新的公共合同法典)的生效并未影响刑事范畴,但使得行政法规与刑事规定之间的协调更加重要。

判决的理由

在围标自由受扰方面,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可以在暂定中标与最终中标之间的时间段内实施,因为前者仅具有程序内部的价值,而只有在后者时,承包商选择程序才算结束。

最高法院援引了类似的先例(Cass. 34746/2018;57251/2017),强调暂定中标并未标志着程序的结束,而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因此,任何可能影响行政部门最终决定的行为都具有刑事相关性。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基于“游戏已经结束”的观念而产生的规避做法,一旦确定了最佳投标人。

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阶段

  • 犯罪主体:任何私人,无需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 行为:暴力、威胁、赠予、承诺或其他足以扰乱招标的欺诈手段。
  • 结果:选择自由或围标结果的改变。
  • 犯罪意图:一般故意,即影响程序的意愿。
  • 犯罪完成时间: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最终中标,包括中间的暂定阶段。

该判决重申,两个中标之间的“关键窗口期”仍然是施压、串通协议和策略性撤回的温床:这些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行政行动的经济性。

对经济运营商和辩护律师的实际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该判决扩大了刑事风险:在暂定中标后进行的游说活动或“说服性”接触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公共行政部门而言,必须持续监管直到合同签订,并采取诚信条款和举报系统。辩护律师需要仔细评估辩护策略:如果行为发生在这一中间阶段,“招标已结束”的论点将不再成立。

结论

最高法院第 15772/2025 号判决加强了对公共采购的刑事保护,将刑法典第 353 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中标过程。其传达的信息很明确:竞争必须受到保护,直到最终确定承包商。经济运营商和招标方应审查内部程序和道德准则,以防止那些即使在“最后关头”实施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责任。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