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发布的第23118号令,就从其他国家进口的矿物油消费税的核定提供了重要的见解。这项最高法院的判决重点关注了财政部对欺诈提出异议时的举证责任。我们将分析这项判决的关键点及其对石油行业运营商的实际影响。
根据判决,在消费税核定方面,财政部不仅有责任证明欺诈的客观要素,还有责任证明主观要素,即买方是否知晓欺诈或本应知晓。这需要对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
一旦行政部门履行了其举证责任,买方就有责任证明其已采取了必要的合格勤勉措施,以避免卷入逃税行为。法院强调,账簿和付款的合规性,以及转售矿物油没有获利,都不是排除买方责任的相关因素。
一般而言。在对从其他国家进口且未缴纳税款的矿物油进行消费税核定时,如果财政部对欺诈的存在提出异议,则有责任通过客观和具体的证据,即使是推定的方式,证明不仅存在欺诈的客观要素,还存在主观要素,即买方知晓欺诈或本应知晓,并根据其作为石油运营商的专业身份运用了通常的勤勉性。因此,一旦行政部门履行了上述举证责任,买方就有责任提供反证,证明其为了避免卷入逃避消费税的交易,采取了根据具体情况的合理性和相称性标准所要求的、谨慎的运营商应有的合格勤勉措施。在此目的下,账簿和付款的合规性(容易被推翻)以及转售矿物油没有获利(鉴于税负的数额)均不予考虑。
2024年第23118号令代表了对石油行业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与财政部门行动之间平衡的重要反思。它明确指出,虽然财政部门必须提供欺诈的切实证据,但买方有责任证明其已采取了必要的勤勉措施,以避免卷入非法活动。这种平衡对于确保税收法规的正确适用和支持矿物油行业的透明度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