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 16 日作出、2024 年 8 月 23 日存档的第 33049 号判决书,由莱切法院的预审法官(GIP)作出,就执行法官在试用期内的管辖权提出了重要问题。这项法律裁决是在对有关犯罪灭失的规定进行解释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和正确适用司法至关重要的一背景下出台的。
法院裁定,因试用期成功而宣布犯罪灭失的判决不适合确立执行法官的管辖权。这意味着,尽管试用期具有阻却效力,根据《刑法典》第 168-bis 条第 4 款的规定,它不产生直接的执行效力。
因试用期成功而宣布犯罪灭失的判决 - 确立执行法官管辖权的适宜性 - 排除 - 原因。关于执行,因试用期成功而宣布犯罪灭失的判决,尽管根据《刑法典》第 168-bis 条第 4 款的规定产生了阻却效力,并且尽管需要将其摘要记录在犯罪记录中,但不适合确立执行法官的管辖权,因为它不包含可能产生执行影响的裁决。
这项判决具有重大后果,因为它澄清了在试用期内执行法官不具有自动管辖权。排除的原因与缺乏可能产生执行影响的裁决有关。换句话说,宣布犯罪灭失并不意味着法官需要采取执行措施。
第 33049 号(2024 年)判决书为试用期背景下的执行法官管辖权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视角。这一澄清不仅对法律专业人士至关重要,对需要了解其在复杂司法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也至关重要。犯罪灭失与执行管辖权之间的区别代表着保护个人权利和简化法律程序方面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