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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安全方面的责任:对2025年第10465号判决的分析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雇主在安全方面的责任:对判决 10465/2025 的分析

工作场所安全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石,受到复杂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原则的保护。在此保护的核心是雇主的角色,他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义务,旨在预防事故和职业病。但是,即使有安全主管在场,发生事故会怎样?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 n. 10465(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29 日,存档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编号为 Rv. 287777-01)对此微妙的责任平衡提供了关键的澄清,重申了雇主管理决策的中心地位。

判决 10465/2025:照亮雇主责任的灯塔

最高法院的裁决属于工作事故预防的范畴,特别关注在指定主管后雇主免除责任的问题。本案涉及一名被告 A. L.,他是一名雇主,因一名主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从高处坠落身亡而被判犯有过失杀人罪。那不勒斯上诉法院此前已确认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宣布其上诉不可受理,从而确认了主管的任命本身不足以使雇主免除所有过错的观点。

主管的角色和责任免除的限制

主管是公司安全体系中的关键人物,负责监督和检查个人工人是否遵守有关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义务和公司规定。然而,正如判决 10465/2025 所强调的,尽管其作用至关重要,但不能自动免除雇主的责任。根本区别在于导致事故的违规行为的性质。事实上,最高法院裁定:

在工作事故预防方面,在事故是由于雇主的不当管理决策而非实际工作执行造成的,主管的任命不能免除雇主的责任。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它澄清说,当事故源于战略和组织层面的决策或疏忽时,这些决策或疏忽属于其专属管辖范围,雇主仍负有全部责任。另一方面,主管的责任仅限于与监督工人执行任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如果事故的原因是结构性或组织性缺陷,或者未能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则过错应归咎于雇主。

工作场所安全保护法规:一个复杂的框架

本判决的依据是 2008 年 4 月 9 日第 81 号法令,即所谓的《工作场所安全统一法》,以及《刑法典》。D.Lgs. 81/2008 为雇主规定了一系列不可推卸的义务,包括:

  • 风险评估(第 17 条);
  • 风险评估文件(DVR)的编制;
  • 指定预防和保护服务负责人(RSPP);
  • 向工人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DPI)和集体防护设备(DPC);
  • 对工人进行特定风险的培训和告知(第 18 条)。

在本案中,过失杀人罪被追溯到违反了雇主根据 D.Lgs. 81/2008 第 71 条和第 146 条等规定,为安全地进行高处作业而准备和提供特定设备的义务。刑法典第 41 条规定了因果关系,通过将雇主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损害事件联系起来,完成了法规框架。

具体案例:管理决策的重要性

导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事实具有代表性。主管从高处坠亡的事故,并非归咎于其疏忽或工作执行错误,而是归咎于雇主未能为高处作业准备适当的安全系统。这种在工作活动之前的缺陷,显然属于最高法院归咎于雇主的“不当管理决策”范畴。未能为工人(在本案中也包括主管)提供在高处安全操作所需的设备,构成了对雇主义务的严重违反,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

结论:工作场所安全,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

判决 10465/2025 进一步加强了雇主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是广泛而深刻的原则。这种责任不仅限于任命主管,还包括所有与公司组织和结构相关的决策和疏忽。雇主必须确保安全的工作环境,不仅通过监督,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设备。工作场所安全不是可选项,而是不可推卸的义务,其违反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即使有主管等中间人物存在,也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对于公司和所有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密切关注这些原则至关重要,以确保最大程度地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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