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ndefined array key "HTTP_ACCEPT_LANGUAGE"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25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25)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61
未羁押被告的送达: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官证明优先的裁决 n. 12367/2025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未羁押被告的送达:最高法院第 12367/2025 号判决关于法警证明的优先性

刑事送达问题继续引发争议和操作上的不确定性。在 2025 年 2 月 20 日、2025 年 3 月 31 日作出、编号为 12367 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就送达给非本人而是其同居人的有效性问题提供了新的解释。本案源于被告 F. C. 的上诉,她声称传唤出庭令的送达无效,因为该命令被送达给了与其同居的父亲,尽管户籍登记显示她的住址在别处。

案件经过与判决

卡坦扎罗上诉法院驳回了送达无效的抗辩。在最高法院,辩方坚持认为市政登记处的地址不准确。最高法院维持了驳回裁决,认为法警关于被告与其父亲(收件人)同居的证明就已足够。

法律原则与规范框架

  • 《刑事诉讼法》第 157 条:规定了对未羁押被告的送达,允许将其交给同居人。
  • 《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c) 项:规定了因被告未被传唤而导致的无效。
  • 《刑事诉讼法》第 179 条:规定了无效的提出期限以及法官的依职权干预。

法院重申,法警的证明具有优先效力,除非当事人通过提供具体证据来有效反驳该证明,从而使法官能够行使核实权。

关于对未羁押被告的送达,法警关于送达已交给与收件人同居的人(在本案中是其父亲)的证明,优先于可能不符的户籍登记结果,前提是如果被告未提出其未获知该文件的说法,并指明了允许法官行使依职权核实权的特定要素。

该原则强调了文件“实际可获知性”的标准,而非仅仅是户籍地址。被告仍有可能证明其从未收到过程序通知,但必须提供具体证据(如已记录的住址变更、未同居证明、医疗证明等),以便法官启动依职权调查。

对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的操作影响

该判决提醒注意一些实际操作细节:

  • 对于辩护方:及时收集不同住址或未同居的证据;在《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无效抗辩。
  • 对于法警:准确注明同居人的身份、与被告的关系以及送达情况。
  • 对于法官:评估任何具体的异议,并在必要时启动依职权核实权(听取证人证词、要求更新户籍信息)。

在判例法方面,该原则与之前的类似判决(第 229/2018 号、第 7399/2010 号、第 9214/2005 号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合议庭第 119/2005 号和第 7697/2017 号判决一致,这些判决已经赋予法警的证明作为公共文件以优先价值。

结论

第 12367/2025 号判决进一步阐明了辩护保障与刑事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被告不能仅凭声称不同的户籍地址来推卸责任:必须具体反驳送达,并向法官提供具体证据以核实其确实未获知该文件。在没有这些指示的情况下,法警的证明仍然具有决定性,巩固了传唤出庭的有效性,并防止了不必要的程序倒退。对于行业专业人士而言,该判决是一个重要的操作指南,也是对及时提出程序无效抗辩责任的提醒。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