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2 月 4 日(存档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第 10083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再次审理了关于中止诉讼假释考验期(SPMP)及其可能的撤销的问题,该问题在初审法院中经常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案涉及 V. S.,他被塔兰托法院起诉,并被适用 SPMP;在“假释考验期核查”的延期后,法官撤销了该福利。辩护方声称辩护权受到侵犯,因为通知中没有明确提及可能撤销。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确立了一个具有实际重要意义的法律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464 条之八保护了辩论权,规定在撤销 SPMP 之前,法官必须传唤各方出庭,并说明听证会的主题。本判决澄清说,“假释考验期核查听证会”的表述本身就包含了所有可能的结果:继续进行或撤销。因此,不需要进一步的说明。根据法院的说法:
关于中止诉讼假释考验期,将听证会延期“以核查假释考验期”,而未明确提及可以撤销的理由,预示着特别诉讼程序的两种相反的结局,足以保证《刑事诉讼法》第 464 条之八规定的通知的信息内容,并保护辩护权免受“意外”撤销的侵害。
换句话说,法院认为,只要清楚听证会将涉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核查,那么一个暗示可能撤销的通知就足够了。
该决定与法院本身引用的第 45.889/2019 号和第 22.955/2024 号判例保持一致,这些判例已经强调了被告不应遭受意外决定的必要性。新颖之处在于进一步明确,仅仅“核查”的措辞就足以通过合法性审查,而无需使用固定格式的语言。
对于律师来说,该裁决表明了以下几点的重要性:
法院还强调了公平的诉讼合作原则:SPMP 不是自动奖励,而是一个需要被告承担责任和司法持续监督的过程。
第 10083/2025 号判决在辩护保障和特别诉讼程序的有效性之间提供了一个平衡点。只要被告能够真正进行辩护,“核查假释考验期”的通知被认为是足够的。然而,辩护方仍有责任证明其已履行计划,或者遭受了实际的信息损害。鉴于这一方向,每个负责处理假释考验期程序的律师事务所都必须关注通知的内容以及收集有关规定实际执行情况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