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作出、2024年12月10日存档的第45262号判决,就事实的法律定性及其在刑法中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特别是,最高法院澄清了即使在发回重审时,初审法官认为犯罪事实存在但改变了定性,也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78条的义务。
判决的核心问题涉及一名被告人,即P. G.,他因参与犯罪团伙罪被判处初审。上诉法院在发回重审阶段,将该罪名重新定性为“该团伙的外部共犯”,同时宣布该罪行已过诉讼时效。这一决定引发了关于撤销对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的合法性的疑问。
关于事实法律定性的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578条规定的适用——存在性——案情。即使在发回重审中,初审法官认为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但对其定性与初审判决的指控不同,并同时宣布该罪行已过诉讼时效,也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78条的规定。(案情: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关于撤销对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部分,发回民事法官处理。被告人因参与犯罪团伙罪被判处初审,后被重新定性为该团伙的“外部共犯”,同时宣布该罪行已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已在初审判决后届满。)
法院裁定,即使在罪名重新定性的情况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78条的义务仍然存在。该条规定,在因事实定性而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忽视事实本身存在的原则。因此,即使罪名被重新定性并因诉讼时效而宣布无效,法官也必须处理与原判决相关的民事责任。
2024年第45262号判决代表了意大利刑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强调了事实的法律定性不能脱离对民事责任的考量。律师和法律从业者必须特别关注这些动态,因为发回重审的决定可能对被告人的法律后果产生重大影响。此案强调了严格适用程序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对所涉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