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其中送达的合规性和上诉方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24年4月12日发布的第9995号最新裁定,就这些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强调了不就缴款通知书提起上诉可能导致对核定通知书提出异议的缺乏合法权益。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该判决的细节及其产生的法律影响。
本裁定涉及一宗因送达缺陷而对核定通知书提起迟延上诉的案件。核心问题在于随后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当事人并未对其提起上诉。法院裁定,在未对缴款通知书提起上诉的情况下,该缴款通知书应被视为最终决定,从而导致对核定通知书送达提出异议的缺乏合法权益。
先履行后返还原则 - 税务争议(1972年税制改革后的规定)- 一般规定 对核定通知书因送达缺陷提起上诉 - 随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 未提起上诉 - 后果 - 对核定通知书送达提出异议的合法权益的后续丧失 - 依据。在因其送达不合规而对核定通知书提起迟延上诉的情况下,未对源自同一核定通知书的后续缴款通知书提起上诉(假定该核定通知书已最终确定,即已按规定送达),将导致因承认(因未提出异议)导致缴款通知书的程序序列的正式合规性(包括核定通知书的送达)而丧失对征税行为进行诉讼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裁决突出了几个关键点:
2024年第9995号判决是纳税人和法律专业人士的重要指导。它阐明了上诉的截止日期和方式在税务争议中至关重要。忽视对缴款通知书提起上诉的机会可能导致重大后果,包括丧失对核定通知书合规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纳税人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必须采取行动的期限,以避免损害其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