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近期发布的2024年4月23日第10893号裁定,就破产撤销权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方向,强调了破产管理人即使在诉讼悬而未决的情况下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文旨在分析该判决的内容及其对法律界专业人士和参与破产程序相关主体的实际影响。
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是破产程序的终结与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根据《破产法》第118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即使存在悬而未决的诉讼,破产程序也可以终结,并赋予破产管理人继续行使撤销权的资格。这意味着破产程序的进行并非破产管理人资格的障碍,其可以继续维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撤销权 - 诉讼悬而未决 - 因最终分配资产而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法》第118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 - 破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 存在。关于破产撤销权,即使破产程序已因最终分配资产而终结,破产程序的进行并非诉讼的继续条件,因为根据《破产法》第118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的规定,该条款允许在存在悬而未决诉讼的情况下终结破产程序,而破产管理人就这些诉讼在后续阶段和审级中仍保留诉讼主体资格。
该判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意义重大。其中最主要的包括:
总而言之,2024年第10893号裁定是理解破产撤销权的重要参考。它重申了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且存在悬而未决诉讼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仍具有资格,从而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护。行业从业者应考虑这些发展,以更好地指导其法律策略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