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逮捕令(MAE)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工具,旨在简化和加速引渡被通缉人员以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或安全措施的程序。然而,该机制的应用并非没有复杂性,尤其是在与执行国既有的法律状况交织在一起时。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布的第 19696 号判决中处理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被欧洲逮捕令通缉的人员是否已在意大利因与逮捕令所涉罪名不同的罪名被最终判决。
MAE 由 2005 年 4 月 22 日第 69 号法律引入,它彻底改变了引渡的概念,将其转变为一种基于司法判决相互承认原则的司法机关之间的直接“移交”程序。该系统旨在克服传统引渡的官僚和政治拖延,确保对跨国犯罪作出更快速有效的反应。第 69/2005 号法律规定了拒绝和推迟移交的情况,其中包括第 24 条第 1 款,该款规定,如果被通缉人员在意大利因与逮捕令所涉罪名不同的罪名需要服刑或正在接受刑事诉讼,则可以推迟移交。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9696 号判决,由 D. S. P. 主持,G. E. A. 担任报告员,处理了代表 T. Z. 提出的上诉,澄清了对第 69/2005 号法律第 24 条第 1 款解释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该问题涉及在意大利法官就与欧洲逮捕令所涉罪名不同的罪名作出具有执行力或不可撤销的判决时,推迟移交是否具有自动性。热那亚上诉法院此前已就此作出裁决,最高法院现已提供权威解释。
关于欧洲逮捕令,意大利法官就与逮捕令所涉罪名不同的罪名作出的判决的执行力或不可撤销性,并不会自动构成推迟移交的原因,尽管被通缉人员根据 2005 年 4 月 22 日第 69 号法律第 24 条第 1 款提出请求,但它属于上诉法院自由裁量评估中的相关指标之一。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它澄清说,在意大利因不同罪名被最终判决并不构成自动阻止向另一成员国移交被通缉人员的障碍。因此,不存在预设的阻碍。相反,上诉法院必须将这种情况视为整体自由裁量评估中的“相关指标”之一。这意味着意大利法官必须仔细权衡案件的所有要素,平衡司法合作的需要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国内司法目标。
该判决强调了意大利判决作为纯粹“指标”的非约束性,赋予了上诉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评估并非任意的,而是必须根据既定原则和一系列因素进行。这些因素可能包括:
D. S. P. 主席和 G. E. A. 报告员的决定遵循了司法先例,该先例在承认欧洲逮捕令的中心地位的同时,也通过具体的、个性化的评估来缓和其适用性,这与先前判决(如 2020 年第 N. 14788 号或 2018 年第 N. 13994 号)的倾向一致。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9696 号判决为欧洲司法合作的一个关键点带来了清晰。最高法院重申,意大利就不同罪名作出的判决不会自动导致推迟移交,而是构成需要自由裁量评估的要素,从而加强了灵活性原则和个案处理方法。这种方法对于确保欧洲逮捕令系统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同时又不牺牲个人情况的独特性和国内司法的需求。对于那些面临涉及欧洲逮捕令和意大利先前判决的复杂情况的人来说,获得在刑法和国际合作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协助,对于驾驭这些自由裁量评估的细微差别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