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议庭最近的第 23155/2024 号判决(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为理解公共服务合同与服务特许经营之间的区别提供了重要见解。该裁决明确指出,当服务的报酬直接由行政机关支付给服务提供者时,就构成公共服务合同,从而排除了服务提供者承担管理风险。
本案涉及市政学校餐饮服务和托儿所辅助服务。法院重申,在公共服务合同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直接从行政机关获得报酬;而在特许经营的情况下,特许经营者通过用户的收入获得报酬。这一区别对于确定此类领域可能出现的争议的管辖权至关重要。
法院确认普通法院对所涉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并强调了该决定在行政法和欧盟法规背景下的重要性。事实上,欧盟关于公共合同的指令为成员国设定了明确的标准,有助于确保公共部门的透明度和竞争。
一般而言。根据欧盟法律,当报酬直接由行政机关支付给服务提供者时,就构成公共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因此不承担与管理相关的风险,这与服务特许经营者不同,后者通过用户收入获得报酬。
总之,第 23155/2024 号判决是澄清公共合同和特许经营相关规则的重要一步。如法院所强调的,这两个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别不仅对公共部门具有实际影响,而且为相关方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更高的法律确定性和法规的正确适用。行业参与者必须特别注意这些差异,以避免在合同执行阶段出现问题,并了解他们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