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第 21878/2023 号评析:一般故意与监管机构妨碍罪中的知情意识

2023 年 3 月 16 日作出、2023 年 5 月 22 日存档的第 21878 号判决书,为理解《民法典》第 2638 条第 2 款规定的妨碍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的犯罪提供了重要见解。特别是,最高法院阐明了构成此犯罪所要求的故意性质,排除了间接故意,并强调了“知情意识”概念的重要性。

妨碍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的犯罪

根据该判决书,第 2638 条第 2 款规定的犯罪,其主观要素为直接一般故意。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人必须有意识、有目的地妨碍监管机构,仅仅存在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并不足够。因此,法院重申,该条款中的副词“知情地”在解释该规定时具有决定性作用。

  • 一般故意要求直接意图实施犯罪。
  • 副词“知情地”的使用排除了构成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 该判决书与澄清所要求的主观要素特殊性的先例判决一致。

判决书要旨

关于《民法典》第 2638 条第 2 款规定的犯罪——主观要素——一般故意——副词“知情地”的规范含义——排除间接故意。《民法典》第 2638 条第 2 款规定的妨碍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的犯罪,是一种形式自由、直接一般故意的结果犯,鉴于该犯罪条款使用了副词“知情地”,应排除间接故意作为构成该犯罪的故意形式。

结论

第 21878/2023 号判决书是关于公司犯罪领域,特别是妨碍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的犯罪方面的重要澄清。一般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避免解释上的歧义。这种方法确保了对监管职能完整性的更大保护,这对于经济和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