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未缴犯罪的直接利润没收:最高法院 30534/2025 号判决

在复杂的税法和刑法领域,增值税的管理是最敏感和最受审查的方面之一。未缴此税不仅是行政违规,还可能构成真正的犯罪,对法人团体的管理者造成严重后果。在此背景下,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布的第 30534 号判决,就犯罪利润的直接没收问题提供了基本澄清,为专业人士和企业勾勒出值得高度关注的解释路径。

增值税未缴:一项严重的税务犯罪

增值税未缴犯罪由 2000 年 3 月 10 日第 74 号法令第 10-ter 条规定。该条款处罚任何未在缴纳后续会计期间增值税的预缴截止日期前,按照年度申报缴纳增值税,且金额超过特定门槛的人。这是一种危险犯罪,旨在保护国家收取税款和税收系统正常运作的利益。

刑事处罚通常伴随着剥夺性措施,例如没收,旨在剥夺犯罪者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利润”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如何直接没收?正是这一点,在 D. L. P. 先生作为被告、V. D. N. 主席担任报告员的 30534/2025 号判决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犯罪利润的直接没收: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

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本次裁决中,重点关注了法人团体管理者未缴增值税犯罪的直接没收对象定义。核心问题是确定什么可以被视为犯罪利润,并因此被没收。

最高法院确立了一项关键原则,澄清犯罪利润不一定等同于“挪用”或“盗窃”的特定金额,而是指犯罪者因未缴税款而得以保留的经济能力。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这种经济能力体现在公司银行账户的贷方余额中。该余额在犯罪完成时——即提交相关年度增值税申报表时——成为直接没收的目标。

关于增值税未缴犯罪,如果犯罪由法人团体管理者实施,则在犯罪完成时——即提交相关年度增值税申报表时——公司银行账户的贷方余额可被直接没收,作为犯罪利润。辩护方有责任提出具体情况,以推断在该日期没有货币资源,或者在指定账户中没有可供纳税人使用的流动资金,或者公司收到的或存入账户的款项是后续合法原因的贷记。

30534/2025 号判决的这一最高法条,撤销了塔兰托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发回重审,具有非凡的意义。它澄清说,利润不仅是不缴纳的款项,而是公司因这种疏忽而保留的流动资金。最高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联合庭(如 2015 年第 31617 号判决)已表达的原则,加强了增值税未缴犯罪的利润是未偿税款的货币等值物,仍由实体或管理者支配的观点。这意味着,如果在申报时公司账户中有未缴款项,则该款项被视为非法行为的直接收益。

辩护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反驳推定

该裁决同样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旦确认未缴税款以及在犯罪完成时公司银行账户存在贷方余额,就推定该余额直接与非法利润相关。此时,控方无需证明特定款项是利润,而是辩护方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

30534/2025 号判决明确列出了辩护方为克服这一推定应提出的具体情况:

  • 在犯罪完成之日,没有足够的货币资源。
  • 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可供纳税人使用的流动资金。
  • 公司收到的或存入账户的款项是发生在与犯罪相关日期之后的合法原因的贷记。

这些要点对于辩护策略至关重要。仅仅进行笼统的否认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资金的不同来源或去向,或者缺乏与未缴税款相关的实际流动性。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等值没收(《刑事诉讼法》第 321 条第 2 款和《刑法》第 240 条)的一般原则,但在此适用于直接没收,从而使控方更容易确定措施的对象。

结论:对管理者和企业的实际影响

意大利最高法院 30534/2025 号判决对公司管理者以及所有有义务缴纳增值税的个人发出了重要的警告。该判决清晰地界定了犯罪利润的直接没收以及辩护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更加严格和透明的管理。企业必须保持无可挑剔的会计记录,并能够随时证明其现金流的来源和去向,尤其是在涉及税务义务方面。如今,依靠专家顾问并采取税务合规行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以预防严重的刑事和财产后果。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