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刑法领域不断发展,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界定法律适用范围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公布的第 31134 号判决(审判长 G. A.,报告员 A. G.)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它处理了一个具有重大实践和法律意义的问题:根据引入免罚事由的新规定,在执行阶段撤销已确定的税收犯罪判决的可能性。这一决定直接影响了因特定税务违法行为而被判刑者的处境以及刑法规定的时效性解释。
讨论的核心是 2000 年 3 月 10 日第 74 号法令第 10-bis 条(未缴纳应缴或已证明的预扣税款)、第 10-ter 条(未缴纳增值税)和第 10-quater 条第 1 款(不当抵扣)中规定的犯罪。这些旨在惩处严重税务违规行为的犯罪,因 2023 年 3 月 30 日第 34 号法令第 23 条(经 2023 年 5 月 26 日第 56 号法律修改后生效)的重大修订而受到影响。该规定确立,如果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并且纳税人已在二审判决作出前全额缴纳了应缴款项,则上述犯罪不予处罚。这是一项旨在鼓励自愿纠正的优惠性规定,但它引发了关于其对已生效判决的追溯适用性的疑问。
提交给最高法院的案件涉及执行法官是否能够援引 2023 年 3 月 30 日第 34 号法令第 23 条的追溯适用性,撤销已生效的定罪判决。最高法院在涉及 F. V. 的案件中,宣布上诉不可受理,确立了一个清晰而根本性的法律确定性原则。以下是总结该决定的最高法条:
在税收犯罪方面,执行法官不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73 条撤销判决,追溯适用 2023 年 3 月 30 日第 34 号法令第 23 条的规定,该法令经 2023 年 5 月 26 日第 56 号法律修改后生效。根据该条规定,2000 年 3 月 10 日第 74 号法令第 10-bis 条、第 10-ter 条和第 10-quater 条第 1 款所指的犯罪,如果其所涵盖的违法行为已得到正确处理,并且纳税人已在二审判决作出前全额缴纳了应缴款项,则不予处罚,因为这属于免罚事由,而非“犯罪废止”或对犯罪规定进行违宪宣告的情况。
该最高法条强调,尽管执行法官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如果缺乏《刑事诉讼法》第 673 条规定的特定前提条件,则不能采取行动。最高法院强调,新规定引入的是“免罚事由”,而非真正的“犯罪废止”(即犯罪的废除),更不是对犯罪规定进行违宪宣告。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并决定了在执行阶段对已生效判决追溯适用该规定的不可能性。
为了充分理解判决的范围,必须澄清“免罚事由”与“犯罪废止”之间的区别。
因此,最高法院重申,2023 年 3 月 30 日第 34 号法令第 23 条虽然是一项优惠性规定,但它没有能力取消犯罪,而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和特定审判阶段(二审判决作出前)避免对其进行处罚。由于它并非真正的犯罪废止,因此不能追溯适用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
2025 年第 31134 号最高法院判决为税收刑法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它巩固了刑事判决不可推翻的原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例如犯罪的废止。对于纳税人和法律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 2023 年 3 月 30 日第 34 号法令第 23 条引入的免罚事由必须在判决生效前的审判阶段提出。一旦判决生效,要求撤销该规定的可能性将被排除。这重申了在刑事诉讼所有阶段进行及时和谨慎辩护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税收犯罪这一复杂领域,其中刑法与税法之间的动态关系需要专业且最新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