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合作对于打击跨国犯罪至关重要。欧洲搜查令(O.I.E.)促进了跨境证据的获取,但也引发了关于辩护权的问题。最高法院第 30383 号判决(日期 2025 年 7 月 14 日)阐明了调查需求与程序保障之间的平衡,特别是对于从加密平台获取的证据。
欧洲搜查令,根据第 2014/41/EU 号指令(已由第 108/2017 号立法法令采纳)进行规范,允许一个国家要求另一个国家进行调查活动。它必须尊重公平审判权和辩护权(意大利宪法第 24 条,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来自先进技术和加密平台(通常服务器位于国外)的证据,例如加密手机的拦截,带来了挑战。被告能够质疑这些证据的可能性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 F. G. 的案件中,审查了外国当局下令进行拦截的合法性。
在与外国当局的司法关系方面,根据欧洲人权法院 2024 年 9 月 24 日的判决(第 44715/20 号和 47930/21 号,A. L. 和 E. J. 诉法国),如果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人员,根据通过欧洲搜查令获取的证据——在本案中,是外国司法当局在其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中下令进行的拦截结果,并且是在加密信息平台和加密手机上进行的拦截——在执行国拥有有效的补救措施来反对将证据传输到签发国,并且该补救措施的结果,即使在证据传输之后,也必须根据欧洲搜查令指令第 14 条予以考虑,那么基本辩护权就没有受到侵犯。
第 30383/2025 号判决(审判长 G. D. A.,报告员 A. C.)规定,如果被告在执行国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来质疑证据,那么辩护权就没有受到侵犯。最高法院遵循欧洲人权法院(A. L. 和 E. J. 诉法国)的判例:如果存在司法审查,欧洲搜查令不会损害辩护权。此类程序的最终结果,即使是“事后”的,也必须由签发国考虑(欧洲搜查令指令第 14 条)。在 F. G. 的案件中,尽管因形式缺陷而导致向法国法官提出的上诉不可受理,但最高法院排除了侵权行为,因为有效的补救措施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保证这种可能性是至关重要的。
这项裁决要求刑辩律师核实欧洲搜查令执行国司法补救措施的存在和方式。了解其形式和实质要求至关重要。有效保护的关键点:
第 30383/2025 号判决重申:国际司法合作不能牺牲辩护权。欧洲搜查令的有效性通过保障被告获得“有效补救措施”来平衡。法律体系必须提供审查和质疑的机会。法律从业者必须了解国际刑事诉讼法,以确保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