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复杂的格局中,人身强制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工具,但同时又非常敏感,因为它们在最终判决之前直接影响个人的自由。其中,羁押候审是最严厉的措施,因此,其适用受到严格的条件和刑罚限制的制约,正如《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一个摩擦点和持续的司法辩论点在于如何计算这些限制,尤其是在存在因连续犯罪而合并的多个犯罪的情况下。正是这一点,最高法院通过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即2025年9月8日存档的第30432号判决,介入并澄清了法律从业者和公民的一个基本问题。
意大利法律规定,人身强制措施的适用,包括羁押候审,只有在存在严重犯罪证据和特定强制性需求(逃跑危险、证据污染或再次犯罪危险)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此外,还有刑罚限制,即在这些限制之下,不得采取某些措施。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2款之二规定,如果就正在审理的犯罪可能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不超过特定限制(例如,对于非严重犯罪为三年),则不得适用羁押候审。而《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则规定了适用一般强制措施的刑罚限制,参考了抽象地为各项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刑幅度。
在第30432/2025号判决中得到解决的问题,涉及多个犯罪之间连续犯罪约束的相关性。当一个人实施了多个行为或不作为,尽管是分开的,但都是在执行同一犯罪计划(刑法第81条)的情况下实施的,则适用连续犯罪的规定,该规定规定对最严重的犯罪增加刑罚。人们曾质疑,在计算羁押候审的刑罚限制时,是否应考虑这种因连续犯罪而增加的刑罚,还是应考虑对单个犯罪的刑罚。
在人身强制措施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2款之二规定的羁押候审的刑罚限制,必须考虑到与措施所涉及的所有犯罪相关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合并所产生的增加刑罚,因为该规定涉及对所指控犯罪实际可判处的刑罚,这与《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不同,根据该条规定,在确定允许适用强制措施的刑罚限制时,不考虑连续犯罪,而应参考抽象地为各项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刑幅度。
这项判决摘自2025年第30432号判决,代表了一个非常清晰的固定点。最高法院,由D. S. P.担任主席,D. T.担任报告员,驳回了被告H. P.M. B. A.提出的上诉,确认了罗马自由法院的决定。所确立的原则具有根本重要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2款之二的规定,适用羁押候审,必须考虑可能“实际”判处的刑罚。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因多个连续犯罪而受到调查,法官必须评估这些犯罪对最终刑罚的总体影响。因连续犯罪或实际/法律合并而增加的刑罚,必须包含在计算中,以确定是否超过了允许适用最严厉措施的门槛。实际上,如果刑罚的总和,即使是连续犯罪的刑罚,超过了法定限制,则可以下令羁押候审。
最高法院希望将这种情况与《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的情况明确区分开来。后者实际上,在确定允许适用一般强制措施的刑罚限制时,不考虑连续犯罪。对于第278条,必须参考每个单独犯罪行为的“抽象”刑罚,而不考虑因犯罪之间的联系而增加的刑罚。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基于单个犯罪设定了强制措施的通用门槛,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2款之二,特别是针对羁押候审,要求更贴近程序现实的评估,即对所指控的全部犯罪可预见的刑罚。如2009年第25956号和2007年第23381号联席会议判决等以往的判例,已经为这种解释铺平了道路,强调了在平衡保护个人自由与强制性需求方面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的裁决与以往的类似判决(例如,2019年第9438号判决)一致,加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在适用羁押候审方面的刑罚评估必须尽可能现实和贴近潜在的判决。这意味着,法官在决定强制措施时,不能仅仅考虑最严重单个犯罪的刑罚,而必须对判决时可能判处的总体刑罚进行预测,并考虑影响其数额的所有因素,包括连续犯罪。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这项判决以明确的方式澄清了计算标准,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以下是需要记住的关键点:
最高法院2025年第30432号判决属于旨在精确界定羁押候审合法适用范围的司法系列。最高法院重申了在《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2款之二中,在连续犯罪的情况下考虑“实际可判处的”刑罚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解释工具。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强制措施适用的清晰度和可预测性,而且还加强了比例原则,确保剥夺个人自由始终是“最后的手段”,并且基于对被告刑事状况的全面和现实的评估。深入理解这些细微差别对于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