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复杂的领域,理解和意愿能力的问题具有根本重要性,直接影响到将刑事责任归咎于个人的可能性。最高法院在2025年9月10日公布的最新第30491号判决中,就合法性法官审查初审法官在此问题上的评估的界限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项裁决是理解技术科学评估与司法审查之间平衡的灯塔。
《刑法典》第85条规定的理解和意愿能力是主体可归责性的必要前提。这意味着理解自身行为的社会价值的能力(理解能力)和自由自我决定的能力(意愿能力)。当由于精神缺陷(如《刑法典》第88条和第89条所规定的)导致这种能力不存在或严重减弱时,对被告的法律后果可能差异很大,从不归责到减轻处罚。
导致2025年第30491号判决的具体案件涉及被告 S. P.M. C. F.,安科纳上诉法院的判决后被最高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这表明该问题远非板上钉钉,需要仔细审查。
对理解和意愿能力的评估并非易事。它通常需要专家的介入,例如法医或精神科医生,他们通过技术鉴定报告(或第三方技术咨询)为法官提供评估所需的科学依据。初审法官,即审判法院或上诉法院,负责分析所有证据,包括鉴定报告的结果,以形成自己的信念。
最高法院的判决恰恰强调,这种评估是事实问题。这意味着关于能力是否存在或不存在的决定与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证据的实际分析密切相关。
而这正是最高法院裁决的关键点所在。最高法院作为合法性法官,不重新审查事实本身,而是核实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判决理由的逻辑性。2025年第30491号判决明确规定:
被告的理解和意愿能力的评估构成事实问题,其评估由初审法官负责,如果判决理由充分,即使仅引用鉴定报告的评估,只要没有逻辑缺陷且符合临床和评估的科学标准,则不受合法性审查的约束。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告诉我们,最高法院不能审查关于能力的决定的实质内容,除非初审法官的判决理由存在缺陷。具体而言,最高法院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干预:
实际上,如果初审法官充分说明了其决定,即使仅仅引用技术鉴定报告的结论,并且该判决理由符合逻辑且有科学依据,最高法院也不能取代下级法官的评估。这项原则确保了基于复杂技术评估(如精神病学评估)的决定得到尊重,前提是这些评估是以严谨的方式进行和说明的。
最高法院2025年第30491号判决重申了我们司法体系的一个核心原则:初审法官负责的事实评估与最高法院负责的合法性审查之间的明确区分。就理解和意愿能力而言,这意味着尊重法医评估的复杂性以及审查这些评估的一审和二审法官的审慎自由裁量权。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辩护或指控策略不仅需要侧重于提交可靠的鉴定报告,还需要确保初审法官的判决理由在逻辑和科学上无可挑剔。只有这样,才能在最高法院的审查中安然无恙,确保司法既关注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又忠实于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