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手空拳造成伤害与事后讯问:最高法院第 30640/2025 号判决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的限制

在意大利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对规范人身强制措施的法律的正确解释,特别是对嫌疑人讯问的解释,对于保护权利和公正的正确执行至关重要。最高法院第 30640 号判决,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作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关于事后讯问的适用限制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尤其是在涉及人身伤害犯罪的情况下。

该判决由 S. D. 主持,M. C. 担任报告员,撤销了拉奎拉未成年人自由法院的一项裁决,重点区分了行为的残暴性与为规避预防性讯问的一般规则所需的法律定性。

保障性讯问:预防性还是事后性?

问题的核心在于保障性讯问的规定,这是嫌疑人辩护权的一项基石。《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规定了预防性讯问的一般规则:法官在发出羁押令之前,必须听取嫌疑人的陈述。这一程序确保了被调查人能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之前,提供自己的事实陈述。

然而,法律体系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为应对特别严重和紧急的情况而设立,允许对“使用武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人身暴力所犯下的严重犯罪”进行事后讯问,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进行讯问。这一例外是为了应对那些因其固有的危险性或执行方式而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2024 年第 114 号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方面,通常会引用《刑事诉讼法》第 362 条第 1 款之三,该条款列出了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具体加重情节。

第 30640/2025 号判决与“人身暴力手段”的定性

最高法院被要求就一起人身伤害犯罪(《刑法》第 582 条)的案件作出裁决,该犯罪是以极其暴力的方式实施的:被告人 G. P.M. C. F. 对受害人面部进行了极其猛烈的殴打,导致其鼻骨骨折,面部轮廓改变,并造成两节颈椎骨折。尽管行为残暴且后果严重,但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允许事后讯问的犯罪范畴。

关于人身强制措施,赤手空拳造成的伤害犯罪,即使是以特别残暴的方式实施,如果缺乏《刑事诉讼法》第 362 条第 1 款之三所指的加重情节,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所指的“使用武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人身暴力所犯下的严重犯罪”的例外情况,因此不允许进行事后讯问,而应进行预防性讯问。(本案涉及向受害人面部进行极其猛烈的殴打,导致其鼻骨骨折,面部轮廓改变,并造成两节颈椎骨折的行为)。

判决的要旨明确无误地澄清了“使用武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人身暴力所犯下的严重犯罪”这一表述必须作狭义解释。“赤手空拳”,即使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在法律上也不被视为“武器”或“其他人身暴力手段”,不足以允许规避预防性讯问的例外,除非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362 条第 1 款之三等条款规定的具体加重情节。法院强调,行为执行方式的残暴性本身不足以证明例外情况的合理性。这意味着,仅仅是造成的损害的严重性,尽管对于犯罪定性(例如,《刑法》第 583 条规定的严重伤害)和刑罚具有重要意义,但并非决定保障性讯问时机的唯一标准。需要对行为的工具性方式进行严格评估,区分行为固有的暴力与使用法律界定为“武器”或“人身暴力手段”的工具,这些工具足以证明紧急程序的合理性。

实际影响与权利保护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首先,它加强了预防性讯问作为被告人基本保障的原则,将例外情况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并作狭义解释的情况。这意味着,即使面对极其严重的伤害犯罪,如果未使用武器或特定的人身暴力手段(且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362 条第 1 款之三规定的加重情节),嫌疑人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必须接受讯问。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判决提供了另一个工具,用于质疑在未遵守预防性讯问的情况下作出的强制措施的非法性,如果案件事实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规定的例外情况。对于公诉机关和法官而言,这要求他们在定性行为和适用程序性法律时更加谨慎,确保犯罪打击的需要与基本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平衡。

结论

最高法院第 30640/2025 号判决代表了在保护程序性保障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法院重申了事后讯问的例外性质,对适用事后讯问的前提条件作出了清晰而严格的解释,防止仅仅行为的残暴性就能规避基本的辩护保障。这一判决是对所有法律从业者的警示,要求他们一丝不苟地遵守程序,以促进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被告人的宪法权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