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莽购买与销赃:最高法院通过第 30833/2025 号裁定明确界限

在意大利刑法广阔而复杂的领域中,看似相似的犯罪之间的区别可能会引起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财产犯罪,特别是销赃鲁莽购买,就是这种情况。尽管两者都涉及非法来源的财产的获取,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在主观要素和基础犯罪的性质方面,对于法律的正确适用至关重要。最高法院通过第 30833 号裁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布,就这些微妙之处进行了干预,该裁定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并巩固了判例方向。

销赃与鲁莽购买:基本区别

为了充分理解最高法院判决的范围,回顾这两种犯罪的规范要点很有用。《刑法典》第 648 条规定了销赃罪,惩罚那些为了牟利而购买、接收或隐藏源自任何犯罪的货币或物品,或以任何方式介入使其被购买、接收或隐藏的人。这里的区别要素是特定意图:完全了解财产的犯罪来源以及从中获利的意愿。基础犯罪必须是犯罪。

另一方面,《刑法典》第 712 条涉及鲁莽购买,惩罚那些在未事先查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购买或接收因其性质、提供者的状况或价格而有理由怀疑其源自犯罪的物品的人。这里的个人要素是过失,即在未能查明财产的合法来源方面的疏忽或鲁莽,尽管有“理由怀疑”。基础犯罪也可以是轻罪。

最高法院关于第 30833/2025 号裁定的意见:对可构成性的阐释

第 30833/2025 号裁定涉及被告 M. G. 的案件,正是处理了当基础犯罪是轻罪时鲁莽购买的可构成性问题,并阐明了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法院实际上宣布对那不勒斯北部法院 2018 年 2 月 22 日的判决提出的上诉不可受理,重申了基本原则。从判决中提取的要点具有启发性:

即使基础犯罪是由另一种轻罪构成的,而该轻罪对于根据 2021 年 11 月 8 日第 195 号法令第 1 条第 1 款 c 项第 1 号修订的销赃罪的构成不相关,也可以构成鲁莽购买轻罪,此外,在这种情况下,主观要素也可以表现为意图,因为“在未事先查明其合法来源”的措辞并不排除对财产非法来源的知情状态的关注,而“有理由怀疑”的短语在客观方面起作用,以限制个人为避免构成轻罪而必须在接受物品之前查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并且与销赃罪的区别要素的意图相关的判例参考仅在客观方面,两种犯罪事实都可以构成的情况下才有意义。

这一段对于几个原因至关重要。首先,它证实了即使财产源自简单的轻罪,鲁莽购买也可以构成。这是它与销赃罪明显区别的关键点,销赃罪始终要求源自犯罪。所引用的法律更新(第 195/2021 号法令)强调了立法者对这些区别的关注。

其次,最高法院澄清说,鲁莽购买的主观要素甚至可以表现为意图,而不仅仅是过失。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因为措辞

Bianucci律师事务所